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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顺电气: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11  

						                                                            法律意见书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益友证和顺字(2018)第2号


致: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施熠文律师、卜浩律师(下称“本所律
师”)出席了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
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用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陈述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
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
见书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18年4月19日,公司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8年5月11日召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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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2018年4月20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7年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下称:“《通知》”)。《通知》载明本次股东大
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网
络投票时间及程序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11日(星期五)上午9:30在公司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姚建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于2018年5月1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
15:00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于2018年5月10日下
午15:00至2018年5月1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通
知》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与《通知》规定相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本所律师根据截止2018年5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
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件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
行了验证。
    2.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合计9人,代表公司股份117,785,592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46.1579%。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共同
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0人,代表公司股份0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0.0000%。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与网络投票的共计9名股东中,中小股东
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3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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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1.审议《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2017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6.审议《关于续聘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外部
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2017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该议案涉及8项表决事项:
    (1)公司董事长姚建华先生2017年度薪酬;
    (2)公司董事姚尧先生2017年度薪酬;
    (3)公司董事李良仁先生2017年度薪酬;
    (4)公司董事肖岷先生2017年度薪酬;
    (5)公司董事吴永德先生(现已离任)2017年度薪酬;
    (6)公司独立董事周定华先生2017年度薪酬;
    (7)公司独立董事袁文雄先生2017年度薪酬;
    (8)公司独立董事朱兆斌先生2017年度薪酬;
    8.审议《2017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该议案涉及3项表决事项:
    (1)关于监事会主席彭令清先生2017年度薪酬;
    (2)关于监事林赛男女士2017年度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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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监事束济银先生2017年度薪酬;
    9.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的议案》;
    11.审议《关于监事辞职及补选监事的议案》;
    12.审议《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3.审议《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年-2020年)>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并在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新议案提交表
决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通知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就《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
进行了监票、计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结合现场
投票的情况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全
部议案均获有效表决权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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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签字) :                     经办律师(签字):

                                      施熠文:

唐海燕:                              卜 浩:




                                          2018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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