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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金环境: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1-31  

						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8 楼

             电话:+ 86 571 87901110         传真:+ 86 571 879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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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9H0094 号


致: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环境”或“公
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中金环境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金环境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中金环境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中金环境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
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出席了中金环境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中金环境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9 年 1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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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金环境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并提名第四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 提名唐鸿亮先生为公司第四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02 提名姚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03 提名白凤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04 提名王庆心先生为公司第四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05 提名沈梦晖先生为公司第四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06 提名沈勤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并提名第四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 提名宋政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候选人

    2.02 提名骆竞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候选人

    2.03 提名张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候选人

    3.00《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并提名第四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3.01 提名张棉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 提名赵秀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沈金浩先生主持。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
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31 日(星期四)下午 14:00。公司股东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31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30 日 15:00 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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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通知的召开
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为:

    1. 截至2019年1月2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
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9 人,共计代表股份
705,823,82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6.6959%。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704,826,94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6.6441%;根据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 996,88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518%。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
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118,143,801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1423%。

    本所律师认为,中金环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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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
且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
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
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
董事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金环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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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19H0094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中金环
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经办律师:裘晓磊



                                                签署:



                                                经办律师:赵龙廷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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