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臣倍健: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2017-06-30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关于变更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议案》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聘任吕静莲女士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吕静莲女士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教育背景、
专业知识、履职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要求,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董事会秘书任职资
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所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
市场禁入处罚且期限未满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
处分。吕静莲女士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吕静莲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 恒 胡玉明 张 平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