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雪制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2020-03-20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我们作为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9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仔细审阅了公司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及文件。经过审慎分析,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方案及相关文件,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本次发行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在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取得
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
3.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定的方案、预案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公司
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增强抗风险能力。
5.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国办[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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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就上述措施作出了相关承诺。上述
相关措施及承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
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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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刘 艺
签署时间:2020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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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郝世明
签署时间:2020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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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周庆权
签署时间:2020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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