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雪制药:广东达生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专项法律意见书2020-03-31
广东达生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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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达生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达生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或“香雪制药”)委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创业板关注函
〔2020〕第 155 号”《关于对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下称“关
注函”)的要求,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暂行办法》(下称“《创业板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现行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
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公司及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和相关方如下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
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
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
材料或原件一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
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回复《关注函》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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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关注函》问题 3:
请说明你公司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的情形下,披露的《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五款的规定,请律师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答复:
一、核查过程
(1)查询香雪制药的相关公告;
(2)核查公司提供的有关裁判文书等;
(3)核查《财产保全担保函》《出具保函协议》《保证金质押合同》等;
(4)与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5)取得香雪制药出具的相关说明。
二、核查意见
(一)公司担保的目的在于实现公司的可得利益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收购资产的议案》
并签署了《资产交易协议》,约定公司以 157,280 万元的价格收购登记在广东启
德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德酒店”)名下位于广州生物岛环岛 A 线以北
AH0915002 地块 1 号、2 号土地使用权与上盖建筑及其配套物业、工程、设备设
施,添附的设备设施、装修、装饰、家具、物品等整体资产(以下简称“交易标
的”)。
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了前述议案,《资产交易协议》
已生效,公司已向启德酒店支付购买交易标的的相应款项。根据《合同法》《物
权法》等有关规定及《资产交易协议》的约定,启德酒店应及时办理交易标的过
户手续,交易标的已属于公司的可得资产(即可得利益)。
因此,公司于 2017 年 3 月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
区支行签署《出具保函协议》,申请了 1.2 亿元的财产保全担保函(下称“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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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目的在于解除他人对可得资产的查封、确保公司可得利益实现。
(二)公司担保是资产交易行为的延续。
根据《资产交易协议》约定,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后,启德酒店有义务将交易
标的过户至公司名下,即资产过户是履行合同的行为。2016 年 8 月 15 日,双方
将有关资产过户资料递交广州开发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并取得《业务受理通知
书》,正式办理资产过户手续。但在公司与启德酒店正常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因
启德酒店涉及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粤民初 54 号案),原告林蔡宝璇
对当时尚未过户的交易标的所处项目地块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
产保全。2016 年 11 月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了公司已购买的交易标的,
导致公司已购买的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割手续,与启德酒店的资产交易停滞,交
易风险骤增。
公司经过反复权衡,为最大程度保障交易标的的安全性,完成履行合同,推
进交易过户,公司申请银行出具 1.2 亿元的现金保函为启德酒店解除前述诉讼财
产保全提供担保。本次担保指向的是对交易标的的解封,实现的是交易标的过户
至公司名下,并完成对项目地块 1 号、2 号土地的交割,因此,应视作是资产交
易行为的延续。
(三)本次担保解除的是交易标的的查封,实现的是土地过户至公司名下,
这种为公司自身利益的实现的担保,虽形式上看起来像对外担保,但其实质是
对公司权益实现的担保,应视为对内担保。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即“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
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等的担保。
如前所述,交易标的属于公司的可得资产(即可得利益),根据我国合同法
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在交易标的未过户至公司之前,公司对启德酒店享有的是
等额收购款项的债权,是合同权利,还没有取得交易标的的物权,因此,公司在
支付相关款项后,将交易标的办理过户登记至公司名下,才能取得法律意义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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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
在资产交易对方无法排除交易障碍的情况下,为最大程度保障交易标的的安
全性,确保公司实现可得利益,公司作出本次担保,其指向的是标的物的解封,
实现的是标的物过户至公司名下,因此,无论本次担保的形式上是否表现为对外
担保,其本质是为公司的可得资产的实现(即过户)提供保证,是公司为实现自
身利益、解除法律上的障碍所提供的担保,应当认定公司本次担保为对内担保,
而非对外担保。
另外,公司已于 2020 年 3 月 11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公司向银行申请出具保函置换被查封财产的议案》,公司
确认存在公司向银行申请出具保函置换被查封财产未履行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的情形,已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确认,已履行了必要的补充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担保是为公司资产交易排除法律上的障
碍并实现公司权益所提供的担保,不属于违规对外担保,因此,公司披露的《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第五款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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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达生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州市香雪制
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广东达生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黄松良 黄松良
经办律师:
张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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