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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舟文化:回购股份报告书2017-09-01  

						证券代码:300148       证券简称:天舟文化       编号:2017-087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已经公司2017年8月16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股份专用账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回购股份的方案,具体内

容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

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更紧密的
合力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作员工持股计划,股

东大会具体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实施方式。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结合近期公司股价,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

过人民币17.20元/股。

       在本次回购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回购完成前,若公司实施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

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四、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回购资金总额区间为人民币2亿元至3亿元,资金来源为自筹资

金。

       五、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回购股份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回购股份的数量:

       在回购资金总额区间人民币2亿元至3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

币17.20元/股的条件下:
    (1)按此次回购资金最高限额3亿元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不少

于1,744万股,占本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06%。

    (2)按此次回购资金最低限额2亿元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不少

于1,162万股,占本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38%。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

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

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的相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

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

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

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低限额,且公司

董事会决定终止实施回购事宜,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生效之日起

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

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

     在回购资金总额区间为人民币2亿元至3亿元、回购A股股份价格

不高于人民币17.20元/股的条件下,

     (1)按此次回购资金最高限额3亿元测算,假设本次回购1,744

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06%,则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

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   197,630,076         23.39%     215,070,076         25.45%

二、无限售条件股   647,304,370         76.61%     629,864,370         74.55%

三、股份总数       844,934,446          100%      844,934,446          100%

     (2)按此次回购资金最低限额2亿元测算,假设本次回购1,162

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38%,则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

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   197,630,076         23.39%     209,250,076         24.77%

二、无限售条件股   647,304,370         76.61%     635,684,370         75.23%
三、股份总数     844,934,446    100%        844,934,446    100%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

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回购资金总额区

间为人民币2亿元至3亿元的股份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

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4,944,851,390.34元,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4,341,727,251.04元。2016年,公司实现归属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3,568,965.82元。若此次回购资金最大值3

亿元全部使用完毕,按2016年12月31日审计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

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6.07%、约占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6.91%。

     同时,若按回购资金最高限额3亿元、回购价格为17.20元的前提

下,按照回购数量1,744万股计算,回购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湖南天

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

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的条件。

     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

决议前六个月内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

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说明
    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

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

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十、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12个月。

    十一、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

过程中办理如下事宜:

    1、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回购公告择机回购A股股份,包括回购

的方式、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股价表现等,且满足本次回购资金使用

金额达到最低限额,综合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3、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

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授权公司董事会在相关事项完成后,并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

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5、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

完毕之日止。

    十二、关于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存在注销的风险
       (一)不能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存在注销的

风险

       公司目前计划回购股份的目的系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及

骨干人员的员工持股计划,但由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需要公司另行召

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此,员工持股计划可能存在公司不予通过并

且不能实施的风险,如员工持股计划不能实施,则在公司本次回购股

份后的一年内,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的股份存在注

销的风险。

       (二)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过程中,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存在注销

的风险

       根据相关规定,在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终止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情形,则公司回购股份在授予员工后也存在注销的风险。

       十三、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

结论性意见如下:本次回购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律程序,且上

述已履行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回购符合《公

司法》、《回购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公

司已按照《回购办法》、《补充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了信息披露;公

司以自筹资金完成本次回购,符合《回购办法》、《补充规定》的相关

要求。
    十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回购账户

    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

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股票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该专用账户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监督,仅可用于回购公司股份。公司将在回购期届满或者

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撤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二)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在实施回购期

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在各定期报告中公布回购进展情况:

    (1)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

    (2)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3日内;

    (3)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

    (4)定期报告中。

    公司距回购期届满3个月时仍未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司董事

会将对外披露未能实施该回购方案的原因。

    回购期届满或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后,公司将停止回购行为,并
在3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包括已回购股份

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等内容。

    特此公告。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