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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量子高科: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0-11  

						  证券代码:300149           证券简称:量子高科          公告编号:2017-116

                 量子高科(中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江门凯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持有本公司股份总额 3%以上的股东,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
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关于续聘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江门市高新区高新西路 133 号公司会议室。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0 月 10 日上午 10:00
    4、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0 月 9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1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
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0 月 1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1 名,
所持(代理)股份 164,411,00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8.9507%。其中除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5 人,所持股份合计 774,1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0.1834%。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6 人,所持股份 163,636,905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38.767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所持股份 774,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834%。
    7、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曾宪经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本次
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量子磁系产业基金受让睿智化学 1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关联股东江门凯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曾宪经和萍乡市善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7,356,11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77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阿力果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4,411,005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77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4,411,005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77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殷长龙、李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量子高科(中国)生物股份有限公
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量子高科(中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量子高科(中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量子高科(中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