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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昌红科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9-12  

						证券代码:300151          证券简称:昌红科技           公告编号:2019-072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各项议案均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需经特别决议审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
中,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9 月 11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坪山区坪山
锦龙大道西侧昌红公司二楼 1 号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

焕昌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11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10 日 15:00—2019 年 9 月 1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公司总股本 502,500,000 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0 人,代表股份 269,332,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 53.6177%。(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502,500,000 股,其中公司已
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180,000 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
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 502,320,000 股)。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人 9 人,代表股份 269,326,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 53.616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数量 5,700 股,占公司有表

                                    1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11%。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其中议案 2

以特别决议形式表决,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议案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9,33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9,33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2 为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2
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贺春喜、黄媛)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
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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