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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泰电源: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8-30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 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等相关事项的会议材料进行认
真审阅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8 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8 年半年度不存在任何非公允交易,关联交易不影响公
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关联交易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公允,没
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关于 2018 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
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证监发
【2004】57 号《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
见的通知》和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的规定,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现就
相关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证监发[2003]56 号文件规定,公司不
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
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
金往来,不存在与《通知》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情况
    1、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担保总额(含对子公司的担保)
28,258.60 万元,占公司本报告期末净资产的 29.58%。其中,公司对
子公司担保余额为 23,558.60 万元;公司对参股公司担保余额为
4,700.00 万元。
    (1)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为子公司科泰能源(香港)
有限公司向香港大新银行、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申请开具信用
证、保函等提供保证:
    1)2013 年 7 月 16 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上海汇
复[2013]34 号”《关于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
批复》,同意本公司为子公司科泰能源(香港)有限公司提供对外担
保,担保项下主债务金额为港币 3,800 万元,担保期限一年,担保项
下受益人为香港大新银行。担保到期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
局批准,最新担保期限已延长至 2019 年 8 月 31 日,担保项下主债务
金额增至港币 5,250 万元。
    2)2015 年 1 月 21 日,本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科泰能源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
为其授信提供 5,000 万人民币担保,期限一年,该授信额度均用于开
具银行保证函和银行信用证等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日常经营事项。
2015 年 8 月 17 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对外担保登记备案,
本公司为子公司科泰能源(香港)有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担保项下
主债务金额为人民币 3,500 万元,担保期限 29 月,于 2017 年 10 月
17 日到期,担保项下受益人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担保到
期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批准,最新担保期限已延长至
2018 年 9 月 1 日,担保项下主债务金额增至人民币 4,000 万元。
    (2)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为子公司上海捷泰新能源
汽车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上海青浦支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
       2017 年 10 月 27 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捷泰新能源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
案》,同意为其授信提供 20,000 万元担保,用于新能源车辆购置、对
外租赁经营等与车辆运营业务相关的日常经营事项。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为其子公司上海捷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提供最高
额保证,保证期间为 2017 年 6 月 19 日至 2020 年 6 月 19 日,担保的
最高债权额为 10,000 万元。
    (3)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为子公司泰德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福建科泰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
保:
    1)2017 年 4 月 21 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福建科泰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为其
向中国银行福州仓山支行申请 3,000 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以及向中
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申请 1,600 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2018 年 3
月 30 日,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
公司科泰德及泰德能源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不再为
福建科泰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申请 1,600
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福建科泰德以其所有资产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并签署相关协议。截
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为其子公司福建科泰德电力设备有限公
司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担
保的最高债权额为 3,000 万元。
    2)2018 年 3 月 30 日,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科泰德及泰德能源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
案》,为福建科泰德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请 1,500 万
元人民币授信额度,福建科泰德以其所有资产向本公司提供不可撤销
的连带责任保证,同时泰德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泰德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 49%股权向本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为其子公司福建科泰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供高额保
证,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叁年,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为 1,500 万元。
     (4)2018 年 3 月 30 日,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了《关于为参股公司精虹科技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为其向上
海交通银行金山支行申请 2,400 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以及为其向上
海农商银行金山支行申请 2,700 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精虹科技其他
股东以其持有的精虹科技股份为公司的担保提供反担保。
     1)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为其向上海交通银行金山支
行申请 2,000 万元人民币银行授信额度提供高额保证,主债权期间为
2018 年 3 月 16 日至 2019 年 3 月 16 日,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
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 2,000 万元。
     2)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为其向上海农商银行金山支
行申请 2,700 万元人民币银行授信额度提供高额保证,担保期间为
2018 年 4 月 27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6 日。
     2、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累计和当期均没有为本公司的
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不存在与《通知》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
见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 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18 年上半年募集
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袁树民




    葛定昆




    田海星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