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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泰电源: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332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上海市张江高新区青浦园天辰路 1633 号公司六楼大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晗律师、费原是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即 2019
年 4 月 26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
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
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
名。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在上海市张江高新区青浦园天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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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 1633 号公司六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 2019 年 5 月 16 日的交易时间,即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4 人,代表股份 161,419,7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443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7 人,代表股份 148,424,64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827%;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2,995,1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610%。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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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
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161,411,7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50%;不同意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31%;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019%。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13,042,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387%;
不同意 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0383%;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0230%。
     本项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2、《关于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161,411,7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50%;不同意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31%;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019%。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13,042,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387%;
不同意 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0383%;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0230%。
     本项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3、《关于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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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161,389,9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815%;不同意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166%;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019%。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13,020,3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9.7716%;
不同意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2054%;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0230%。
     本项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4、《关于 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 161,389,9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815%;不同意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166%;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019%。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13,020,3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9.7716%;
不同意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2054%;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0230%。
     本项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5、《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同意 161,389,9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815%;不同意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166%;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019%。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13,020,3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9.7716%;
不同意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2054%;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0230%。
     本项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6、《关于 2019 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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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161,389,9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815%;不同意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166%;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019%。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13,020,3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9.7716%;
不同意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2054%;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0230%。
     本项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7、《关于聘请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161,389,9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815%;不同意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166%;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019%。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13,020,3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9.7716%;
不同意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2054%;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0230%。
     本项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8、《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161,389,9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815%;不同意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166%;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019%。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13,020,3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9.7716%;
不同意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2054%;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0230%。
     本项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9、《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科泰能源及科泰电源(香港)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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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
     同意 161,389,9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815%;不同意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166%;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019%。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13,020,3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9.7716%;
不同意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2054%;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0230%。
     本项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10、《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科泰输配电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161,389,9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815%;不同意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166%;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019%。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13,020,3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9.7716%;
不同意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2054%;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0230%。
     本项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11、《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科泰销售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161,389,9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815%;不同意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166%;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019%。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13,020,3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9.7716%;
不同意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2054%;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0230%。
     本项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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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科泰专用车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161,389,9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815%;不同意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166%;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019%。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13,020,3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9.7716%;
不同意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2054%;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0230%。
     本项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13、《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亦缇物流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161,389,9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815%;不同意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166%;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019%。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13,020,3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9.7716%;
不同意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2054%;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0230%。
     本项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14、《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捷泰新能源及其客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161,389,9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815%;不同意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166%;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019%。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13,020,3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9.7716%;
不同意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2054%;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0230%。
     本项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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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泰德能源及科泰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161,389,9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815%;不同意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166%;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019%。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13,020,3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9.7716%;
不同意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2054%;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0230%。
     本项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16、《关于公司为平陆睿源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161,389,9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815%;不同意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166%;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019%。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13,020,3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9.7716%;
不同意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2054%;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0230%。
     本项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17、《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精虹科技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161,389,9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815%;不同意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166%;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019%。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13,020,3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9.7716%;
不同意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2054%;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0230%。
     本项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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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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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________________             李     晗 ________________




                                       费原是 ________________




                                                        2019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