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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泰电源: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1-0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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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星期二)下

午 14:30 在上海市青浦区天辰路 1633 号公司六楼大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杰律师、李晗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9-050),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
     公司发布的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集人、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
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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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在上海市青浦区天辰路 1633
号公司六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19 年 12 月 3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 12 月 31 日上午 9:15—下
午 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0 人,代表股份 148,638,1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49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7 人,代表股份 148,463,44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948%;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74,7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6%。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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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
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精虹科技业绩补偿的议案》
     同意 148,620,9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884%;不同意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1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251,3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3.5950%%;不
同意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6.405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
     本项议案表决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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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________________             陈   杰 ________________




                                       李   晗 ________________




                                                     2019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