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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凌股份: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公告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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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54         证券简称:瑞凌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6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
                           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 年 12 月 21 日,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审批程序简述
    1、2017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将实际控制
人邱光先生配偶的近亲属齐雪芳女士、齐峰先生、付芳女士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
对象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财务顾
问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2、2017 年 11 月 25 日至 2017 年 12 月 4 日,公司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
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17 年 12 月 5 日,公司监事
会公告了《监事会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
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3、2017 年 12 月 11 日,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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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议案》、 关于<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将实际控制人邱光先生配偶的近亲属齐雪芳女
士、齐峰先生、付芳女士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
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7 年 12 月 2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17 年 12 月 21 日为授予日,向 144 名激励对象授予 829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调整的情况
    鉴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 150 名激励对象
中,有 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17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50 人调整为 144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858 万股调整为 829 万股。预留部分不作变更。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
致。
    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经公
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对公司
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不
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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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
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
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同意公司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六、律师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经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授予日的

确定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

授予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确认登记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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