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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凌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5-26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瑞凌股份”或“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议案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
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不存在损害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 20,000
万元人民币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二、关于提高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真审议了《关于提高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并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以往理财情况等事项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发表了如下意见:

    1、《关于提高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较为完善,内控措施和制度健全,资金安全能
够得到保障。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
保本型理财产品,且是在保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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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本次提高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有
利于提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
        吴毅雄 史耀武 杨依明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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