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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凌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01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备忘录第 8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瑞凌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凌股份”或“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30 日,该授予日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
权激励计划》以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的规定。
    2、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4、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
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以 2018 年 11 月 30 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 23 名
激励对象授予 8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
           吴毅雄      杨依明        徐政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