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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居宝: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补缴软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2014-07-0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缴软件企业所得
                 税税收优惠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广东安居宝
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居宝”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
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安居宝收到广州
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穗国税东稽处[2014]57 号)中涉
及补缴软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一、保荐人进行的核查工作


    国信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核查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及所得税减免批准通知书、
税务部门无违法违规证明、招股说明书及控股股东承诺事项、董事会和监事会文
件以及独立董事意见、安居宝补缴凭据等,查阅软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法律文
件、会计准则以及会计师关于前期差错更正的说明等。


    二、相关事项概述


    2008 年 10 月 8 日,安居宝获得广东省信息产业厅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
书》(粤 R-2008-0106),被认定为软件企业。2010 年 1 月 26 日,广州经济技术
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下发了《减、免税批准通知书》(穗开国税减[2010]28 号),明
确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第 1 年至第 2 年的经营所得免征所得税,第 3 年至第
5 年减半征收所得税。2010 年 1 月 6 日,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高新区税务分局
出具未发现安居宝存在偷税、逃税、欠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证明》。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认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局出具的《减、
免税批准通知书》与财税[2008]1 号第一条第(二)项、财税[2012]27 号第十七
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安居宝应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
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即 2008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9 年至 2011 年按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导致公司需按减半征收的所得税税率 12.5%
补缴 2009 年度已免征的企业所得税 6,806,552.75 元、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
率 15%与当时减半征收的所得税税率 12.5%之差补缴 2012 年度企业所得税
2,400,053.54 元。


    2014 年 6 月 17 日,安居宝补缴了相应的所得税。


    三、补缴事项财务处理


    安居宝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
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
关披露》的相关规定,对上述重要前期差错更正事项进行追溯调整。审计机构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差错更正出具了专项说明。


    四、相关法定程序


    上述差错更正经安居宝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上述差错更正主要是由于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对穗开国税
减[2010]年 28 号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做出纠正而造成,安居宝不存在主观偷漏
税的情形;上述差错更正财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安居宝补缴相关所
得税不存在控股股东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情形;上述差错更正事项履行了内部审议
程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补缴软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陈   进          刘卫兵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