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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居宝: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16年12月)2016-12-22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
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年12月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
金,是指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达到或者超过5000万元人
民币或者计划募集资金金额20%的募集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下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的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同样受本制度的约束。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集中管
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
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
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
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下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下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公
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
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
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后
公告。
    第六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
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入
第五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等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投向须经股东大会审批,在决定召开股东大会之前,
须通过有效的法人治理程序,拟定投资项目和资金募集、使用计划。 董事会应
充分听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公司律师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投资项目、资
金募集及使用计划提出的意见。
    第九条 进行募投项目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作出决定:
    (一)募投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显或隐
含的限制;
    (二)募投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
资计划;
    (三)募投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途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募投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
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募投项目作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募投项目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募投项目应按公司招股说明
书或募集说明书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具体实施部门要细化工作
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秘书提供
具体工作进度。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的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活动
应当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账簿。公司财务部应每季度检查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
    第十二条 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
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
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
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
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
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六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
目。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
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
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
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
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
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
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
际生产经营需要,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
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
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

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

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独

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

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

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

       第二十二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

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第二十三条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

       第二十四条 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并在公告中披露:

       (一)公司最近12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

险投资;

       (二)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表示同

意。

       (四)公司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

(包括财务性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之前,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除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外,单次计划使用超募资

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30%以上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募投项目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投项目。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

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视同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

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

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

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

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

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

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应当建立有效的控制制度。

    第三十三条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

情形、重大风险或审计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

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每

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同时出具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并披露;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

中披露。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

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

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10

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

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

当在收到保荐人的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

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

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 对于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挪用募集资金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可

转换债券的投资、或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致使公司未能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的相关责任人,公司

将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

任人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

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将依据募集资金管理法规政策的变化适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