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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雾环保: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17-11-30  

						证券代码:300156 证券简称:神雾环保                       公告编号:2017‐094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30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1 月 29 日-2017 年 11 月 30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30 日上午 9:
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29 日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30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 5 号院 15 号楼 C 座 7 层公司
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道洪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9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128,097,3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682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股 东 及 股 东 委 托 代 理 人 共 91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128,097,3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6826%。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为 59,900,1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30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9,900,1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306%。
    ( 2 )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87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68,197,2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52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8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8,197,227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6.7520%。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
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变更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5,751,4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686%;反对 2,345,9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5,751,41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686%;反对 2,345,965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武康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石有明律师、王禹律师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增加、变更、否
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