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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雾环保: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2018-01-18  

						证券代码:300156         证券简称:神雾环保      公告编号:2018‐011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盖
章之日起生效(以最后一方盖章日期为准)。
    2、合同的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
    3、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合同执
行风险;项目可能受天气或其他自然灾害影响,造成完成工期、质量要求不能依
约达成带来不能及时验收的风险。

    二、合同签署情况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承包方”)及其全资子
公司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阳冶化”或“承包方”)共同与
陕西连谷洁净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连谷”或“发包方”)于 2018
年 1 月 17 日签订了《陕西连谷洁净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煤炭分质分级利用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合同总金额 439,500 万元。

    该合同由陕西连谷作为发包方,公司及洪阳冶化作为承包方,采用公司独有
的预热炉热解技术,推进“陕西连谷洁净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煤炭分质分级利用项
目”建设。项目总规模为 400 万吨/年煤热解、35 万吨/年煤焦油加氢、20000Nm
/h 制氢和 5.5 万吨/年针状焦。本项目系陕北高端能源化工基地重点项目。

    三、合同当事人介绍
    1、发包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陕西连谷洁净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初文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17 年 11 月 17 日
       住    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滨河新区广场南路中段金控大厦 7 层
    经营范围:煤炭分质梯级利用项目建设、项目生产、产品销售、市场开拓。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及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北京泓信春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6500           51%        货币

 神木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5000           30%        货币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8500           19%        货币

              合计                     150000          100%



    2、发包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类似业务的交易金
额。
    发包方与上市公司及洪阳冶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发生其他类似业务交易。
       3、履约能力分析
       陕西连谷洁净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是神木市重点扶植的新型绿色能源企业,由
北京泓信春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神木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神雾环保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三方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 15 亿元。陕西连谷作为合资公司暨
项目公司,将主要依托股东方的资金实力及其投融资能力,推进合同履行及项目
建设。
    股东方北京泓信春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成立于 2013 年 12 月 11 日的有限
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业务。其作为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的登记备案,登记编码为 P1062895。
    股东方神木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5 年 10 月 23 日,是以股
权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国有投融资企业。公司的核心业务是基金管理、股权投资、
产业投资、资本运作等,通过财政资金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通过设立基金投资
实体产业,通过并购、上市、回购等方式退出,实现服务经济建设,助推产业转
型,实现资产增值的目标。公司规划在“十三五”末建成总资产规模 500 亿元
-1000 亿元的全能型金融控股集团,成为神木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
    陕西连谷依托其股东背景、融资能力,具有良好的融资和履约能力,有能力
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支付合同款项,未来能够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
   4、合同当事人是否与公司及洪阳冶化存在关联关系
    陕西连谷与公司及洪阳冶化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合同主要内容
    发包方:陕西连谷洁净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承包方: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1、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陕西连谷洁净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煤炭分质分级利用项目
    1.2 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2017-610821-25-03-045450(备案编号)
    1.3 工程内容及规模:包括煤热解装置、热解气净化装置、制氢装置、熄焦
装置、煤焦油加氢装置、针状焦装置及配套的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项目总规模
400 万吨/年煤热解、35 万吨/年煤焦油加氢、20000Nm/h 制氢和 5.5 万吨/年针
状焦。
    1.4 工程地址:陕西省神木市锦界工业园区
    1.5 工程承包范围及服务范围:承包方完成装置界区内的工程内容包括所有
土建(不含地基处理施工)、道路、给排水、设备、管道、仪表与自控、电气、
分析化验、消防、通讯、暖通等为完成本装置建设并实现中间交接的全部工作。
    2、合同工期
    2.1 开工日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具体时间以发包方的书面
通知为准。
    2.2 中交日期:2020 年 9 月 30 日
    3、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设计、采购及施工等
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和规范。
    4、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4.1 本工程项目采用合同固定总价加经济支出(若有)/变更费用(若有)的
结算方式。
    4.2 合同价格为暂定价 43.95 亿元(可研投资估算价),具体价格及付款条
件以甲乙各方共同审查且一致确认后的基础工程设计概算为准,并签署补充协议
予以执行。该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补充协议签署后,本合同中与
补充协议冲突的全部条款以补充协议为准,原条款自行失效。
    4.3 付款货币:人民币
    4.4 付款方式:银行电汇
    5、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以最后
一方盖章日期为准)。
    6、合同总价和付款
    6.1   预付款
    本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开工申请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并
且承包方提供合同价格 10%的预付款保函,发包方在收到预付款保函后 7 个工作
日内通过电汇方式向承包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10%作为项目预付款。
    6.2 工程量的确认
    承包方每月 25 日前向发包方提交当月进度付款申请报告,发包方在收到承
包方请款文件后,7 日内给予批准,逾期未批复,则视为批准,并在下月 15 日
前给承包方支付。
    6.3 工程进度款
    在发包方月度进度验收报告发布后,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工程变更及签证调整的合同价格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格,应与工程款
(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6.3.1 可研费用支付
    可研进度款:可研通过评审后支付可研费用的 90%。
    6.3.2 设计进度付款
    1)提交合同装置基础工程设计后,支付设计费的 20%;
    2)长周期设备请购文件提出后,支付设计费的 10%;
    3)提交全厂地下主管网图和地下主管网材料表,提交双方签署确认单后支
付设计费的 10%;
    4)完成 60%模型审查,并提交双方签字的确认单后,支付设计费的 20%;
    5)完成 90%模型审查,并提交双方签字的确认单后,支付设计费的 10%;
    6)完成施工图设计(不含变更),并提交双方签字的确认单后,支付设计费
的 17%;
    7)其余 3%在性能考核合格后 20 天内支付。
    6.3.3 设备款支付
    1)发包方收到采购合同副本(不含价格)后,支付合同价格中该设备款的
20%;
    2)设备出厂检验合格,发包方收到出厂检验放行通知或发货通知单后,支
付合同价中该设备款的 20%;
    3)每批设备到项目现场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中该批验收合格部分设备
款的 30%;
    4)安装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该设备款的 5%,承包方收到该价款后,15
个工作日内向发包方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5)工程中间交接后,支付合同价中该设备款的 5%;
    6)交工验收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中该设备款的 7%;
    7)质保金 3%,在承包方提交 3%的质保金保函后 15 日内一次性支付;
    8)若采购设备为进口设备,分两次支付: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中该设备
款的 30%作为预付款,具备发货条件且开具该设备款的 3%的质保金保函后支付该
设备款的 70%作为发货款。
    6.3.4 大宗材料款支付(大宗材料:给排水管道、阀门,工艺管道、阀门,
电仪电缆、桥架、灯具等)
    1)发包方收到采购合同副本(不含价格)后,支付合同价格中该材料款的
30%;
    2)材料到项目现场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格中该材料款的 50%;
    3)工程中间交接后,支付合同价中该材料的 10%;
    4)交工验收后,支付合同价中该材料款的 7%;
    5)质保金 3%,在承包方提交 3%的质保金保函后 15 日内一次性支付。
    6)若采购材料为进口材料,分两次支付: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中该材料
款的 30%作为预付款,具备发货条件且开具该材料款的 3%的质保金保函后支付该
材料款的 70%作为发货款。
    6.3.5 施工费用支付(含材料费, 但不含大宗材料)
    1)施工进度付款额每月按照审定月完成工程量的 85%进行支付;
    2)工程中交后,10 日内支付到合同价该项价款的 90%;
    3)交工验收后,支付到合同价该项价款的 97%;
    4)剩余的 3%作为质保金,在承包方提交 3%的质保金保函后 15 日内支付。
    6.3.6 其他费用支付
    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费、超限设备运输特殊措施费、现场培训及试车
服务费、总承包商临时设施费用按当月实际进度额进行支付;
    2)HSE 管理费和 EPC 管理费月支付额=HSE、EPC 管理费÷计划工期总月数;
    6.4 工程结算
    交工验收报告通过后三十(30)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工程结算报告及
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
结算。
    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的工程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三十(30)天内进行核
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6.4.1 工程结算
    (1)本工程结算内容包括合同价款和变更费用/经济支出,工程结算总额为
该三部分费用之和。
    (2)本工程项目采用合同固定总价加经济支出/变更费用的结算方式。工程
交工验收,签署交工证书后三十(30)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工程结算报告
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步骤和方法,办理工程结算。
    (3)承包方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经发包方催促后
三十(30)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方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
责任由承包方自负。
    (4)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的工程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三十(30)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5)承包方根据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报告配合发包方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工
作。
    (6)根据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报告,承包方向发包方申请支付工程结算尾
款。发包方应在收到申请后三十(30)天内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方支付结算尾款。
    6.4.2 工程结算尾款
    根据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报告,承包方向发包方申请支付工程结算尾款。由
发包方审核后,时间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手续,一次性支付工程结算尾款。
    6.5 质保金
    质保金为合同价款的 3%,在结算时承包方提供等额质保函后(见索即付),
随结算款一并支付。质保期满,释放质保金保函,质保期为性能考核合格后 12
个月或项目中间交接后 18 个月(以先到为准)。
    7 变更与调整
    7.1 变更权
    在签发竣工验收证书前,发包方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要求,该变更要求包
括在装置的设计、图纸,或者变更设备、材料以及相应施工安装的标准规范,或
者增加/减少相应工作,或者增加/减少设备、材料等。
       7.2 变更范围
    7.2.1 设计变更范围
    (1) 对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工艺路线和规模;
    (2) 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合同约定的
建筑规模;
    (3) 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4) 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5) 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
    (6) 因执行合同签订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7) 其它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8) 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7.2.2     采购变更范围
    (1)承包方已按合同约定的程序,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
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方通知承包方选择另一家供货商;
    (2)因执行合同签订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3)发包方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
    (4)发包方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试验物资的
采购数量;
    (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7.2.3    施工变更范围
    (1)根据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人工和工程
量的增减;
    (2)发包方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
    (3)除发包方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障碍资料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
理;
    (4)发包方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
试验;
    (5)因执行合同签订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6)现场其它签证;
    (7)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7.3 变更费用的编制
    执行定额时,承包方参考以下方法编制变更费用:
    (1)设计费用
    若发包方原因变更造成设计费用增加的,其费用编制执行《工程勘察设计收
费标准》(2002年修订版)、及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2002〕10号文
收费标准计取。具体方法参照石油化工工程设计执行, 见 P72 页“石油化工工程
设计”。
    计费额大于 200 万元的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见上述标准;计费额为 15 万元至
200 万元按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的 4.5%计取;15 万元以下的按工程设计收费计
费额的 5%计取。计费额为 5 万元及以下的变更,免收设计费。
    专业调整系数见上述标准。
    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上述标准之石油化工工程复杂程度表 4.3-1。
    其他设计收费中的非标准设备分类按上述标准 P90 页附表三执行,但设计收
费的费率按表中费率的以下费率执行:
    类别为一般的费率为 10%;
    类别为较复杂的费率 13%;
    类别为复杂的费率 16%。
   (2)设备或主材费用
    发包方原因变更造成所需的设备及主材增加的,由承包方按当期市场价格报
价,交发包方审核确认后由承包方组织采购。
    发包方原因变更造成所需的设备及主材减少,且承包方接到发包方变更通知
时,该变更涉及的设备及主材仍未购买的,按概算价格扣除相应费用。若发包方
原因变更造成所需的设备及主材减少,而承包方接到发包方变更通知时,该变更
涉及的设备及主材已经购买的,由承包方提供证明资料,发包方审核并承担费用。
   (3)施工费用
    发包方原因变更产生的施工费用按以下要求编制:
    建筑工程变更价格,应依据陕西省 2004 颁布的《陕西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
定额》、2009 年颁布的《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价目表》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及相
应最新调整版、调价文件,材料价差按当期的陕西省榆林地区造价站发布的造价
价格信息,不足部分参考当地市场价并经发包方确认的价格。人工费调差及安全
文明措施费按照陕建发〔2017〕270 号《关于增加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措施费
及综合人工单价调整的通知》执行。定额机械费调整执行合同签订日之前政府主
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文件规定。
    安装工程变更价格,工艺生产装置界区执行 2007 版《石油化工安装工程预
算定额》及配套 《石油化工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关于“营改增”实施后调整
石油化工工程建设计价依据的通知》(中国石化建[2016]307 号)、《中国石油化
工集团公司文件》中国石化建(2014)321 号“关于 2014 年动态调整石油化工
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及其费用定额的通知”调整预算定额及费用定额;其它配套工
程执行 2004 年版《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9 年版《陕西省安装工程
价目表》,并按最新的调整版或补充版等调整;综合取费执行相应配套的费用定
额及相应取费文件;主要材料价格按报价时价格计取,报价中无此价格按建设工
程所在地的市场价并经发包方确认的价格计取。人工费调差及安全文明措施费按
照陕建发〔2017〕270 号《关于增加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措施费及综合人工单
价调整的通知》执行。定额机械费调整执行合同签订日之前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
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文件规定。
    如果变更工程价格没有包含在上述定额标准中,但却涉及到其它有关行业标
准(例如:厂外供电变更价格计算须执行《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3)》、铁
路变更价格计算须执行《铁路工程预算定额(2010)》)则该变更价格计算须执行
有关行业定额和规定。
    8 违约与索赔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的累计赔偿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1%。

    9、保险
    9.1 发包方负责的保险
    9.1.1 按项目工程概算价足额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但由于承包方过
错造成工程的损失,应由承包方承担此保单中规定的免赔额部分的损害及发生损
害时工程重置价格超出概算价部分的损失;免赔额/率的具体规定如下:
    (1)意外事故: 30 万元人民币或损失的 5%,以高者为准
    (2)自然灾害: 50 万元人民币或损失的 5%,以高者为准
    (3)试车期试车风险:100 万元人民币或损失的 5%,以高者为准
       (4)其它风险: 30 万元人民币或损失的 5%,以高者为准
    无论何种情况,每次事故物质损失部分的免赔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如超过,免赔额以 300 万元人民币为限。
    9.1.2 作为上述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险的第三者责任险。但由于承包
方过错造成的第三方的损失、损害、死亡、人身伤害等,应由承包方承担此保单
中规定的免赔额部分的损害及赔偿限额以上的损失;免赔额/率的具体规定如下:
    (1)财产损失:0.5 万元人民币
    (2)人身伤亡:无免赔
    9.1.3 发包方直接采购的直接运抵项目现场的国外设备的国内陆路运输保
险。
    9.2 承包方负责的保险
    承包方应负责投保在中国境内合法有效的险种,这些险种应持续有效至承包
方在本合同下的义务终止:

    (1)人身意外伤害险,投保范围覆盖所有承包方人员、其分包商、供货商
或其它代理人;

    (2)施工机具保险,投保范围覆盖所有承包方自有、非自有以及租赁的承
包方设备;
    (3)为本工程使用的承包方车辆的机动车辆保险,投保险种应包括但不限
于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
    (4)承包方应为本工程对地方上强制性保险等自费投保;
    (5)由承包方负责采购、运送的设备及货物运抵工地现场前的货物运输保
险。国外设备到达目的港之前的海上运输保险由承包方与国外供应商协商投保。
    国内设备或国内总承包的设备到达工地前的运输保险由承包方与供货商协
商投保。
    10 争议和仲裁
    10.1 友好解决
    当合同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释、履行、不履行或终止等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努
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来解决。
    10.2 仲裁
    如果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或不愿意通过协商解决争议的,那么任何一方均
可将此事提交榆林市仲裁委员会解决。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应被视为对双方的
最终裁决。除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定外,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五、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合同总价占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40.64%,按照项目
正常进度以及营业收入的确认原则,本次合同的签订预计将对公司 2018 年度、
2019 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本次合同的签订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
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履行本次合同而对陕西连谷形成依赖。
    3、公司的技术、人才储备以及工程项目经验等能够保证本次重大合同的顺
利履行。
    4、本次重大合同暨项目建设,旨在利用榆林神木地区丰富的煤炭资源,通
过公司自主创新的预热炉热解技术,生产兰炭、调和油组份、针状焦等高附加值
产品。项目一期采用预热炉热解工艺,处理 400 万吨/年原煤,生产 277 万吨/
年兰炭,通过 35 万吨/年煤焦油加氢生产 1#调和油组份、2#调和油组份等产品,
通过针状焦工艺生产 5.5 万吨/年针状焦。
    特别指出的是,本次项目的终端产品含高品质针状焦。2017 年我国针状焦
产量 14.3 万吨,市场需求量 44 万吨,市场缺口 30 万吨,针状焦供不应求。预
计到 2020 年我国在建项目针状焦产量会达到 34.5 万吨,但缺口仍在 30 万吨以
上,无法满足下游市场需求。针状焦价格从 2017 年初的 3000-4000 元上涨到 2017
年底的 20000-28000 元,涨幅巨大。
    本次项目建设,可实现当地单一煤化工向煤化工链接高端新材料的重大产业
升级转变,实现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传统煤化工产业升级,推动能源供给侧
改革。本次项目建设,对公司煤热解领域的技术应用具有重要示范效应,对公司
未来订单拓展和经营业绩将产生重大积极影响。
    六、合同的收入确认政策及资金来源
    本次重大合同属工程总承包合同。公司工程总承包业务按建造合同准则规定
确认收入。工程总承包业务的项目周期通常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在建造合同的结
果能够可靠估计情况下,于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合同收入和
合同毛利。公司对工程总承包业务按项目明细核算,其完工进度按实际发生的成
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项目的预计总成本根据项目预计造价进行估算。
    该合同履行将依托陕西连谷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的合同价款及公司自有资金
推进项目建设进度,并及时办理结算与收款。
    七、合同的审议程序
    该合同属于公司的日常经营合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
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八、其他相关说明
    1、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合同签订出具了《关于神雾环保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之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陕西连谷系独立法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签署《陕西连谷洁净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煤炭分质分
级利用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洪阳冶化共
同与陕西连谷签署的《陕西连谷洁净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煤炭分质分级利用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2、公司将在今后的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本次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
    九、备查文件目录
    1、合同文本;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