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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雾环保: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2018-05-18  

						证券代码:300156        证券简称:神雾环保         公告编号:2018‐060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天津市高级人
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18)津民初 23 号、(2018)津民初 24 号)等相关
法律材料。因全资子公司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阳冶化”)、
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新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公
司被中机国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国能”)提起诉讼,具体情况
分别如下:
    二、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洪阳冶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机国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 601 号海丰物流园
10-2-1-101
    被告 1: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昌怀路 155 号
    被告 2: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 5 号院 15 号楼 C 座 6 层
    被告 3: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昌怀路 155 号
    被告 4:内蒙古港原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察右后旗建材化工园区
    被告 5:吴道洪

                                     1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冠城北园 3 楼 1 单元 4 层 C 座
    2、本案原告诉状所述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 1 已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5ZJGN0002-zl-01),
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 1 指定被告 2 生产的预热炉单元设备、电石炉单元改造设备、
干馏煤气净化单元设备、原料处理单元设备各一台供被告 1 承租,为此原告与被
告 1、2 针对前述租赁物签订了《购买合同》(合同编号:2015ZJGN0002-GM-01),
设备价款合计 271,500,000 元,原告已向被告 2 履行付款义务、被告 1 已经接收
租赁物。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计 60 个月,被告 1 分 26 期支付完毕,起租日期为
2016 年 3 月 29 日。因被告 2、3 出现到期债务未清偿情况,按照合同约定,原
告申请合同项下自 2018 年 3 月 29 日至 2021 年 3 月 29 日全部未到期的租金、违
约金、及其他所有应付款项自原告起诉日起全部到期,被告 1 应对上述债权立即
对原告履行付款义务。
    因对合同项下债权被告 2、3、4、5 与被告 1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已与原
告签署保证合同,故被告 2、3、4、5 对被告 1 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 1 偿还原告租金 195,180,555.6 元(包括未到期本金
166,111,111.1 元,未到期利息 29,069,444.5 元),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至实际
清偿完毕之日的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保全担保费 195,300 元)。
    (2)被告 2、3、4、5 对被告 1 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法院判决情况
    截至目前,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未有判决结果。
    (二)神雾新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机国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 601 号海丰物流园
10-2-1-101
    被告 1: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口岸友谊西路 18 号 403 室

                                     2
    被告 2: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 5 号院 15 号楼 C 座 6 层
    被告 3: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昌怀路 155 号
    被告 4:吴道洪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冠城北园 3 楼 1 单元 4 层 C 座
    2、本案原告诉状所述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 1 已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5ZJGN0003-zl-01),
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 1 指定被告 2 生产的硫化单元、变换单元设备、脱碳单元设
备、甲烷化单元设备、天然气液化单元设备各一台供被告 1 承租,为此原告与被
告 1、2 针对前述租赁物签订了《购买合同》(合同编号:2015ZJGN0003-GM-01),
设备价款合计 126,660,000 元,原告已向被告 2 履行付款义务、被告 1 已经接收
租赁物。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计 60 个月,被告 1 分 26 期支付完毕,起租日期为
2016 年 2 月 27 日。因被告 1 未在 2018 年 1 月 27 日向原告支付第 14 期租金
8,833,333.34 元,按照合同约定原告申请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的租金、
违约金、及其他所有应付款项暂计 102168633.4 元自原告起诉日起全部到期,被
告 1 应对上述债权立即对原告履行付款义务。
    因对合同项下债权被告 2、3、4 与被告 1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已与原告签
署保证合同,故被告 2、3、4 对被告 1 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 1 偿还原告租金 101,833,333.4 元(包括已到期租金本金
6,666,666.67 元,已到期利息 2,166,666.67 元,未到期租金本金 80,000,000.04
元,未到期利息 13,000,000 元),自 2018 年 1 月 27 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
违约金,暂算至 2018 年 3 月 1 日计 233,200 元,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保全担
保费 102,100 元)。
    (2)被告 2、3、4 对被告 1 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法院判决情况
    截至目前,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未有判决结果。

                                    3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时无法预计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控股股东神雾集团目前正在积极推进引入战略投资者工
作,战投方也正在积极协助神雾集团及子公司处理债权债务事宜,公司将积极筹
措资金,争取尽快妥善处理相关还款事宜,以消除上述诉讼给公司信用带来的不
良影响。
    公司全资子公司洪阳冶化、神雾新疆在上述诉讼请求中未到期本金共计
24611.11 万元,未到期利息共计 4206.94 万元,已到期租金本金共计 666.67 万
元,已到期利息共计 216.67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洪阳冶化、
神雾新疆在上述重大诉讼所涉及的融资租赁业务中,逾期支付的金额合计为
3443.06 万元。
    五、备查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传票;
    (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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