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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雾环保:关于对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的专项说明2018-05-18  

						关于对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
           问询函的专项说明
      大信备字[2018]第 1-00457 号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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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对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的

                                             专项说明

                                                                         大信备字[2018]第 1-00457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环保”、“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

公告了 2017 年度报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收到公司转

呈的贵所下发的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 135 号,现就问询函中涉及会计师的相关问题,

专项说明如下:



    一、2017 年年末,你公司预付款项余额为 15.52 亿元,同比增长 918%,主要为预付湖北

广晟工程有限公司 6.22 亿元、湖北大道天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大道”)5.45 亿

元、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73 亿元。会计师以“无法判断上述预付款项的实际用途和对财

务报表的影响,以及公司与该等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为由对你公司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2018 年一季度末,你公司预付款项余额为 18.34 亿元,较期初增长 18%。同时,我部

关注到湖北大道注册资本仅为 100 万元。(5)请会计师补充说明就预付款项实施的审计程序,

取得的审计证据(包括原始凭证、函证情况等),以及认为无法判断预付款项的实际用途及公

司与该等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具体依据。

    回复:

    (一)会计师实施的审计程序及取得的审计证据

    对于预付款项,我们实施了查询工商信息、函证、访谈问询、查验资金交易流水、审验

业务合同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了与上述三家单位签订的合同、向三家单位付款

的凭证、三家单位的函证回函、湖北广晟及湖北大道访谈记录、三家公司工商查询信息等相

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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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同签订及付款

    我们查看了公司与湖北广晟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大道天成商贸有限公司、中利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通过公开工商信息查询显示,湖北大道天成商贸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

2016 年 11 月,其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公司的规模较小,是否具有足够履约能力存疑。检查了

对上述三家单位的付款情况,公司期末预付湖北广晟工程有限公司 6.22 亿元、湖北大道天成

商贸有限公司 5.45 亿元、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73 亿元,存在超进度付款的情形。鉴于

上述情况,我们难以判断大额预付款项的经济业务实质。

    2、大额预付款项合理性及资金流向

    我们对上述三家单位交易及往来金额进行了函证,对方回函确认了交易及往来金额相符。

对于大额资金支付情况,我们要求神雾环保说明公司与大额预付款供应商的合作背景、结算

方式、交易发生额、期后结算情况,说明大额预付款项的合理性、必要性、是否发生减值并

协调提供湖北广晟、湖北大道的资金流水,以查证两家单位收到神雾环保款项后的资金流向,

同时在对湖北广晟、湖北大道的访谈中要求对方提供资金流水,湖北广晟、湖北大道均表示

不提供资金流水。基于以上情况,我们无法确认上述预付款项是否具有业务实质,也无法判

断款项的具体使用用途及资金流向。

    3、关联关系的认定

    通过公开工商信息查询显示,神雾环保与上述三家公司无股权投资关系。对湖北广晟、

湖北大道公司的访谈中,被访谈人表示公司及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与神雾集团

(神雾环保的控股股东)及神雾集团其他子公司的股东、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

系。

    鉴于神雾环保与上述三家公司的大额资金支付情况,我们无法判断神雾环保与上述三家

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协议或安排及关联关系。

    (二)核查结论

    因在实施查证资金流向、核实经济业务实质、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等相关审计程序

受到限制,未能获取满意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合理判断上述

预付款项的实际用途和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以及神雾环保与该等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由于审计范围受限,我们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预付账款进行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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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年报披露,你公司依托“乙炔化工新工艺”的成本及其他综合优势,向煤制乙炔化

工下游业务进行延伸,充分发掘新工艺全流程的市场需求及盈利增长点。你公司 2014 年与内

蒙古港原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密闭电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预计你公

司每年可分享的节能效益为 5,303 万元。2016 年 3 月 1 日起,该合同进入约定的节能效益分

享期。请补充说明你公司 2016 年、2017 年就该节能效益确认的收入金额,是否符合预期,若

否,请说明原因。请会计师就该收入实现情况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一)公司说明

    公司 2016 年、2017 年就港原化工节能技改项目的节能效益确认的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份                                             节能效益收入含税(万元)
                  2016 年                                                          4,420.62
                  2017 年                                                          5,305.40
                     合计                                                          9,726.02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公司每年应分享的节能效益应不低于 5303 万元,最近两年的节能效

益分享含税收入情况符合预期。

    (二)会计师核查

    对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效益确认收入的实现情况,会计师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查看了《密闭电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对于节能效益分享的

约定;

    (2)获取了双方节能效益分享的结算确认资料、查看了收款凭证等;

    (3)实地查看港原项目现场,向业主访谈了解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执行情况;

    (4)通过对业主发函取得了其对当期交易金额及往来余额的认定。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上述内部及外部证据能够证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效益确认收

入的真实性。



    六、你公司 2017 年第四季度实现营业收入为-5.63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以下简称“净利润”)为-3.21 亿元。同时,年报披露,“受报告期后乌海洪远项目业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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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影响及化产段工艺方案的优化调整,公司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在本次审计过程中,主动调

减乌海洪远项目(化产段)报告期收入和成本。如业主后续资金状况得到改善,项目恢复建

设,则该收入将在后期逐步实现”。

    (1)请结合收入确认时点及其依据补充说明第四季度营业收入为负的原因,相关会计处

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需更正前期披露的定期报告的情形,如

是,请详细说明;如否,请提出充分、客观的依据。

    (2)请详细说明乌海洪远项目业主资金以及化产段工艺方案的优化调整的具体情况,并

说明主动调减乌海洪远项目(化产段)报告期收入和成本的具体会计处理,并说明相关会计

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请结合营业成本构成和结转方法、期间费用构成等说明净利润较前三季度大幅下滑

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一)第(1)题

    1、公司说明

    2017 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为负的原因如下:

    2018 年初,乌海项目业主方要求对乌海项目化产段进行工艺方案优化调整,导致乌海项

目化产段部分已制造完成的设备需生产厂家重新按照新的工艺方案再加工改制、部分土建工

程施工方案需调整。因业主方对上述设备及土建分包成本形成的收入和项目进度在 2017 年未

予确认,公司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在审计过程中,主动调减乌海项目化产段报告期收入和成

本。调减的收入原确认时间为 2017 年 3-4 季度。

    该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对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及 2017 年年度报告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具体更正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公告》。更正后分季度的收

入及净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营业收入                                        66,730               139,684                 45,640                 28,886
营业成本                                        46,365                92,761                 29,602                 19,388
净利润                                          10,256                30,298                  5,967                -11,06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0,157                30,323                  5,967                -1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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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会计师意见

    我们对乌海化产项目实施了检查对应业务合同、成本发生资料及结算付款凭证等,实地

走访项目现场查看供应商设备到货情况及分包商施工进度,对业主进行访谈等核查程序,业

主对乌海化产的部分进度不予认可。通过以上核查程序的执行,我们认为部分收入成本不符

合确认条件。经与公司沟通,公司同意调减了乌海化产项目的收入。调减的收入、成本原确

认时间为 2017 年 3-4 季度,因此需要更正 2017 年三季报数据。

    (二)第(2)题

    1、公司说明

    (1)乌海洪远项目业主方资金情况

    乌海洪远项目总投资约 100 亿元,截至 2017 年末,乌海洪远项目资金已到位 16.65 亿元。

乌海洪远后续将逐步到位的资本金包括筹划实施中的大型产业基金及大型金融机构增资款项

18.5 亿元,地方政府指定投资主体出资 2 亿元等,目前上述资本金仍处于筹划阶段,尚未实

缴到位。随着上述资本金的陆续到位,乌海洪远的偿付能力将大幅提升,可满足项目全部电

石段和部分化产段建设期的资金需求。

    (2)化产段工艺方案的优化调整的具体情况

    项目业主为推动项目快速建成投产,并结合乌海当地对液化天然气的市场需求,对乌海

项目的产品方案进行了优化调整。项目将原电石炉气、热解气生产乙二醇路线调整为生产液

化天然气。方案调整后,项目的产品规模在原来的年产 40 万吨聚乙烯、30 万吨乙二醇基础上,

将乙二醇调整为液化天然气。同时,相配套的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规模也进行优化调整。乌

海项目本次优化调整,可降低项目投资,缓解目前资金压力,并加快项目建成投产进度。

    (3)调减乌海项目化产段报告期收入和成本的会计处理

    对于上述因业主原因导致的工艺方案优化调整,该项目部分已制造完成的设备需生产厂

家重新按照新的工艺方案再加工改制、部分土建工程施工方案需调整,公司将上述设备作为

退货处理,相应成本作红字退回;土建施工部分暂不与分包商办理结算,原分包商申请结算

的工作量予以红字冲回,基于上述成本形成的收入作红字冲回处理。

    公司上述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会计师核查及结论

    (1)我们对乌海化产项目实施了检查对应业务合同、成本发生资料及结算付款凭证等,

实地走访项目现场查看供应商设备到货情况及分包商施工进度,对业主进行访谈等程序,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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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对乌海化产的部分进度不予认可。通过以上核查程序的执行,我们认为部分收入成本不符

合确认条件。经与公司沟通,公司同意调减了乌海化产项目的收入。

    (2)会计师对于调整后的乌海化产项目收入成本重新执行了相关核查程序。检查调整后

的成本确认资料,包括成本合同、成本确认资料及结算付款资料、向供应商发函等,并向业

主发函确认调整后的项目进度。

    (3)通过执行上述程序,我们认为调整后的乌海化产项目收入成本金额真实准确,公司

根据与业主结算情况调整成本及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第三题

    1、企业说明

    (1)公司业务的季节性因素及流动性紧张。因 2017 年冬季气候严寒,冬歇期较往年提

前,第四季度施工时间较短,加之公司在此期间资金较为紧张,未能及时支付部分供应商和

分包商的合同款项,导致项目执行进度低于预期,第四季度经营业绩大幅下滑。

    (2)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金额较大。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金额较大,根据公司坏账准

备计提政策,公司计提坏账准备 2.27 亿元,比上年增加 1.41 亿元。

    2、会计师核查及结论

    公司更正了 2017 年三季报数据,更正后的成本、期间费用变动合理,四季度业绩下滑真

实反映了公司的经营状况。



    八、2017 年,公司水处理业务实现营业收入 376.07 万元,同比下降 97%。请结合水处理

业务的行业发展状况、公司业务开展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该项业务业绩实现情况、收入确

认和成本结转等会计处理情况等,具体说明水处理业务业绩大幅下滑的原因和合理性。请年

审会计师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一)公司说明

    公司主营业务包括“乙炔化工”、“煤炭温和热解提质” 、“水环境综合治理”、“炼油与

化工”和“特色装置”五大板块,以前两大板块业务为核心,报告期内营收占比高达 98%。公

司水处理板块业务体量相对较小,2017 年度实现营收 376 万元(占比为 0.13%),2016 年度实

现营收 12591 万元(占比为 4.03%)。近年来,公司始终以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及其业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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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重心,集中优势资源拓展和执行该类业务项目订单,而水处理业务在公司内部则属于相

对从属的地位。

    公司水处理业务主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进

行确认,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即工程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来

确认工程的完工进度,依据完工进度确认相应的收入,收入和实际成本的差额即为项目毛利。

    公司近年来水处理业务的主要执行订单为印尼金光水处理项目,2016 年度该项目主体进

度已基本执行完成,而 2017 年度公司水处理业务在手订单金额及执行进度又相当有限,导致

该业务业绩在报告期内降幅较大,但其绝对金额及营收占比均较小。

    综上所述,对于公司水处理业务,2017 年度的市场拓展、新签订单及其执行进度均较为

有限,导致了本年度该板块业务营收大幅下降,但由于其占公司整体营收比重较低,对公司

整体业绩的影响极为有限。

    (二)会计师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由于老项目基本执行完毕及未开展新的水处理业务,相关业务业绩

下滑是合理的。



    十一、年报披露,其他应收款中应收吉林常春高氮合金研发中心有限公司的往来款

2,915.83 万元,请详细说明上述往来款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发生的时间、原因、回收

时间等,并说明计入其他应收款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年审

会计师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一)公司说明

    2013 年,为购买项目土地和设备,吉林常春高氮合金研发中心有限公司(时为公司控股

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高氮”)与公司签署《分子公司借款合同》,吉林高氮向公司申请借

款 2500 万元,期限 12 个月,资金占用费为 12%/年,到期还本付息。该笔借款自 2013 年 8 月

实际放款。

    后为有效解决公司高氮钢项目的相关问题,2014 年 8 月 1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

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高氮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公司与相关

各方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14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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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基本原则为公司投资于高氮钢项目的股权及债权资金合

计 6800 万元,分别由沈文富、季长涛负责偿还,公司根据协议约定逐步退出高氮钢项目。

    依据《合作框架协议》,公司于 2016 年 3 月、4 月分别与沈文富、季长涛签署《债权转让

协议》,约定吉林高氮该 2500 万元借款由季长涛承担 2380 万元(支付期限为吉林高氮股权托

管终止时,至迟不超过 2019 年 4 月 4 日),由沈文富承担 120 万元(支付期限至迟不超过 2019

年 3 月 17 日)。目前上述高氮钢项目系列协议尚在履行过程中。

    截至 2015 年末,吉林高氮实际处于托管经营的状态,公司对其丧失控制权,不再将其纳

入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将该笔与原控股子公司吉林高氮的往来款项 2915.83 万元(含本金 2500

万元及截至 2014 年底的利息 415.83 万元)计入其他应收款,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截

至报告期末,公司已对该笔款项计提坏账准备 2504.56 万元。

    (二)会计师意见

    我们检查了其他应收款-应收吉林高氮款项的形成过程及坏账准备的计提,查看了相关协

议约定,我们认为,公司对应收吉林高氮往来款的财务处理真实反映了业务内容,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的规定。



    十三、公司分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16 亿元、1.84 亿元、-2.59

亿元、-11.68 亿元,请结合公司信用政策、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等补充分析公司分季度经营

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一)公司说明

    公司主要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按照合同约定结算条款与客户结算应收账款。公司对应

收账款不设信用期间,均按已结算金额向客户收取,因公司业务规模逐年扩大,同时受市场

惯例及客户资金等因素影响,公司应收账款余额逐年增加。

    公司 2017 年分季度销售收款分别为:1.53 亿、7.87 亿、1.33 亿、1.47 亿元;采购付款

分别为 1.77 亿、5.07 亿、3.04 亿、12.51 亿。自 2017 年下半年开始,公司的应收账款回款

开始出现下滑,回款金额低于预期。与此同时,为加快推动核心技术的产业化步伐和示范项

目的建设进度,公司根据对于业主方筹资计划的了解以及对于资金到位情况较为乐观的预期,

优先保障了重大项目采购付款和建设进度。但因受公司股价大幅下跌及资本市场的持续负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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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导致采用神雾技术的项目业主方自身融资安排逐渐受到影响,同时也引发了业主方对

公司项目持续执行能力的担忧,进而延缓了对公司合同款项的支付。

    因公司处于新技术示范项目产业化推广期,对在建项目的大额垫资,应收账款回收低于

预期,受上述不利因素叠加影响,导致公司第四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前三季

度出现大幅波动。

    (二)会计师核查及结论

    我们复核了公司编制的现金流量表。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一贯原则编制现金流

量表,根据资金收付性质在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示。神雾环保发生大额现金净

流出,一是由于客户回款低于预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大幅减少,二是现金流

出金额巨大,尤其是支付了大额预付款项,其中预付湖北广晟工程有限公司 6.22 亿元、湖北

大道天成商贸有限公司 5.45 亿元、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73 亿元。

    如第一题的回复所示,“因在实施查证资金流向、核实经济业务实质、判断是否存在关联

方关系等相关审计程序受到限制,未能获取满意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

计证据以合理判断上述预付款项的实际用途和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以及神雾环保与该等公司

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对于支付的大额预付款项是否属于经营活动,我们无法判断,因此难

以判断公司对该部分现金流出的列示是否合理。

    经核查,我们认为,除大额预付款项的资金性质无法核实外,公司现金流量表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规定编制,反映了公司资金收付情况,现金流量净额波动合理。



    十四、年报披露,2017 年营业成本构成中原材料、人工工资、分包成本、项目费用占营

业成本比重较上年的变动分别为增长 26%、增长 153%、下降 23%、下降 12%。请详细分析上述

营业成本明细的波动原因及其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一)公司说明

    公司 2016 年、2017 年营业成本构成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产品类别      项目                                                                                          同比增减
                           成本金额         占营业成本比重           成本金额         占营业成本比重
工程总承包   原材料              87,389          47.54%                    69,203            36.25%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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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产品类别      项目                                                                                         同比增减
                          成本金额         占营业成本比重           成本金额         占营业成本比重
工程总承包   人工工资            3,242            1.76%                     1,280           0.67%              153%
工程总承包   分包成本           89,038          48.43%                   115,673            60.60%             -23%
工程总承包   项目费用            4,169            2.27%                     4,729           2.48%              -12%


    设备材料和分包成本占比变化的原因:2016 年,当期新开工的乌海电石、胜沃二期、博

力拓等主要总承包项目处于项目建设前期,主要工作为项目土建施工,故分包成本占比较大,

设备材料成本占比较小;2017 年,以上项目进入建设中期,主要工作为对到场设备进行安装,

故设备材料成本占比较大,分包成本主要是以上项目的设备安装成本和新开工的推进进度较

小的乌海项目化产段、包头博发项目建设前期的土建施工成本,故分包成本占比较小。

    人工工资费用占比有所上升原因:为加快项目推进,公司 2017 年上半年引进部分设计、

采购、施工及工程管理人员,故项目人员人工工资占比有所上升;

    项目费用占比有所下降原因:公司通过加强项目管理,合理控制费用发生,使项目费用

占比有所下降。

    因公司 2016 年和 2017 年产生收入的主要项目处于建设期阶段不同,建设前期土建分包

成本为主,建设中后期设备材料成本为主,同时,公司引进项目管理执行人员,加强对项目

的管理和费用控制,上述因素叠加,是 2017 年与 2016 年营业成本构成明细波动的原因,具

有合理性。

    (二)会计师意见

    综上,结合企业对于成本费用变动的合理性说明及我们对于营业成本真实性执行的审计

程序,我们认为,营业成本真实发生,变动合理。



    十五、报告期末,你公司存货账面余额为 16.74 亿元,同比增长 72%。请详细说明存货大

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目前的结算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内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

算的存货跌价准备的合理性与充分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一)存货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

    首先,随着项目的快速推进,各项目完成的工作量也在逐渐增加,存货金额大部分为项

目未结算工程款。因在执行项目体量快速增大,期末未结算工程款存量也随之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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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2017 年第四季度,公司资金主要用于保障乌海项目化产段长周期设备订货,致使

其他项目设备到货量未达到预期,项目进度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导致未结算工程款

金额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二)已完工未结算的存货计提跌价准备的合理性与充分性

    2017 年末公司对主要项目进行了减值测试,测试过程如下:

    1、通化嘉成项目

    报告期末,公司与通化嘉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嘉成”)存在工程款诉讼

纠纷。根据公司对对方履行能力的判断,公司收回工程款的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发生损失可

能性较大。综合考虑诉讼结果和后期回款的可能情况,公司对该项目计提 100%减值准备。

    2、其他项目

    经过减值测试,公司与相关业主的合作关系良好,业主方也不存在信用恶化的情况,具

有履约能力,故对于工程款的支付业主方有能力、有意愿履行,不存在减值情形,具体如下:

    (1)乌海项目:截至报告期末,乌海洪远注册资本 7.92 亿元,股东方由长城资产、地

方国资、恒泽荣耀等组成,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乌海洪远目前处于项目建设期,

在建项目主要为“40 万吨/年 PE 多联产示范项目” ,项目总投资约 100 亿元。公司与乌海洪

远的合作基础良好,公司在该项目工艺、施工和管理方面有前期项目的成功经验,工程进展

顺利,预期不会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项目会按计划完成,工程按时结算,双方无任何违约事

项发生,且没有证据表明乌海公司后续存在违约可能性。

    综上,乌海洪远在债务清偿方面不存在困难,且违约可能性较小,因此,乌海项目的未

结算工程款不存在减值迹象,无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新疆胜沃项目:截至报告期末,新疆胜沃注册资本 8 亿元,股东方由北京和义时代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禾(深圳)环保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组成,具有较强的资

金实力和融资能力。同时,西安海阔新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合伙企业拟向新疆胜沃增资 10 亿元,

将大大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

    截至 2017 年底,新疆胜沃资产规模大幅增加,资产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为

主,拥有独立完整的产权,有较强的贷款融资能力;流动负债均为经营性负债,基本无利息

负担,长期负债为融资租赁应付款,具有长期性质,无近期还款压力。

    公司与新疆胜沃的合作基础良好,公司在总承包项目工艺、施工和管理方面有前期项目

的成功经验,故工程进展顺利,预期不会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项目按计划进行中,工程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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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双方无任何违约事项发生,且没有证据表明新疆胜沃后续存在违约可能性。

    2017 年末,公司综合考虑各类因素,结合历史经验及谨慎性原则,判断新疆胜沃在债务

清偿方面不存在困难,且违约可能性较小,故新疆胜沃项目的未结算工程款不存在减值迹象,

无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3)港原项目:港原化工截止 2017 年底资产规模大幅增加,流动资产以货币资金、应

收票据和存货为主,变现能力较强,长期资产主要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为主,

拥有独立完整的产权,有较强的贷款融资能力;流动负债均为经营性负债,基本无利息负担,

长期负债为融资租赁应付款,短期内无还款压力。目前,港原化工运营稳定,产品回款状况

良好,销售收现率达到 90%以上,日常运营不存在困难,持续经营能力比较强。

    公司与港原化工的合作基础良好,工程进展顺利,生产状况稳定,工程按时结算,双方

无任何违约事项发生,且没有证据表明港原化工后续存在违约可能性。

    2017 年末,公司综合考虑各类因素,结合历史经验及谨慎性原则,判断港原化工在债务

清偿方面不存在困难,且违约可能性较小,故港原工程项目的未结算工程款不存在减值迹象,

无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三)会计师意见

    存货-未结算工程大幅增加主要是项目进度增加,但结算进度缓慢,通过对公司收入成本

真实性及工程结算的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存货大幅增加是合理的;对主要未结算工程项目减

值事项,通过检查 2017 年度项目收款及 2018 年度期后回款,参考公司对交易对手基本情况

的了解、业主访谈、项目进展情况、业主履约能力综合分析其减值状况,我们认为公司计提

存货跌价准备是合理、充分的。



    十六、截至期末,你公司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7,455.80 万元。请结合你公司对未来期间

很可能取得的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预计情况与依据,说明上述递延所得税

资产的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一)公司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的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按照暂时性

差异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相应的递延

所得税费用(或收益)。递延所得税资产产生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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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在估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

以抵扣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

额为限,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截止 2017 年末,公司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7,455.80 万元,为神雾环保及持续盈利的子

公司洪阳冶化及神雾新疆公司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及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产生的可抵扣暂时

性差异。

    2017 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资产
资产减值准备                                                          38,608.62                                    5,791.29
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                                                    11,096.74                                    1,664.51
               合计                                                   49,705.36                                    7,455.80



    上述公司截止 2017 年末在手订单充裕,公司估计在未来期间,项目执行带来的利润,可

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上述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因此公司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亏损的子公司,因未来能否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具有不确定

性,公司未将该类子公司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综上所述,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会计师意见

    通过对公司历史经营数据的了解及公司对未来期间项目进展情况的说明,我们认为,公

司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合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十七、本报告期末“其他流动资产”项下新增“待转销项税”4.83 亿元。请补充说明相

关资产对应经济事项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请年审会计师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一)公司说明

    其他流动资产-待转销项税 4.83 亿元,为公司计提的已确认收入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

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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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58 号)的规定,建筑业涉及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

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二)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 2016 年 12 月 3 日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6]22 号《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

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 “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待

转销项税额”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

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

税额。“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

他流动负债” 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同时,已确认收入但未与业主进行开票结算

计提的待转销项税额,通过“其他流动资产”列报。2016 年 5 月 1 日至财会[2016]22 号文施

行之间发生的交易,应按规定进行调整。

    公司主要经营工程总承包业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准则,按照完工百

分比法确认收入,按照合同约定及收款向客户开具发票,故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点与确认

收入时点存在差异。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6]22 号文要求,对于 2016 年 5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确认收入未开具销售发票的部分计提待转销项税。

    综上所述,公司“其他流动资产”项下的“待转销项税”科目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会计师意见

    我们检查了待转销项税的财务处理,经核查,我们认为,其他流动资产-待转销项税的相

关会计处理及列报是合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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