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雾环保:关于控股股东获悉《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18-07-27
证券代码:300156 证券简称:神雾环保 公告编号:2018‐080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获悉《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神雾环保”)于 2018
年 7 月 23 日接到控股股东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集团”)
通知,神雾集团于近期获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
京 04 财保 27 号。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申请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道
洪、李丹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诉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神雾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吴道洪、李丹、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以下简称“本案”),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 2018 年
6 月 19 日 向 本 院 申 请 财 产 保 全 , 请 求 依 法 冻 结 四 被 申 请 人 银 行 存 款
100,884,498.17 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分行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
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
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吴道洪、李丹的财产,限额 100,884,498.17 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自 2018 年 6 月 21 日起开始执行。
二、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股东神雾集团尚未收到法院寄来的与本案相关的诉讼
材料,也未接到关于本案开庭审理的通知。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
生的影响尚无法确定,对公司当前正常生产经营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