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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雾环保:关于继续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公告2018-09-15  

						证券代码:300156       证券简称:神雾环保         公告编号:2018‐091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继续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5 年 5 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洪
阳冶化”)与印尼金光纤维纸业工程贸易有限公司(Fiber Papertech
Engineering & Trading Limited)(以下简称“业主方”)签订了在印度尼西亚
建造一座日产量为 8000 风干吨短纤维浆纸浆厂的 2 份合同,具体为:
    1、《关于交付一整套后处理装置的采购合同》,合同金额 3410 万美元,其中
装置价款 2900 万美元,可变包装价款 510 万美元;
    2、 水处理装置的一整套预处理系统的采购合同》,合同金额 626.3 万美元,
其中装置价款 626.3 万美元。
   上述合同 1、2 统称为“合同”,根据合同付款条款的约定,洪阳冶化需针
对上述两份合同向业主方分别开具金额均为装置价款 10%的预付款保函和履约
保函。
   2015 年 8 月,洪阳冶化申请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
称“汇丰银行”)向业主方分别开具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保函期限为一年,
金额合计 705.26 万美元;并与深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
高新投”)签订《担保协议书》,由深高新投为洪阳冶化向汇丰银行出具币种人
民币、金额为不超过 5500 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的见索即付的担保函。同
时,根据深高新投的要求,公司为深高新投前述担保提供反担保(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18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为全
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2)及相关公告文件)。
     2016 年 7 月底,上述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的期限行将届满,根据印尼水
处理项目执行进度的需要,洪阳冶化向汇丰银行申请将上述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
函的期限展期一年。同时,考虑到汇率变动的因素,洪阳冶化与深高新投重新签
订了《担保协议书》,由深高新投为洪阳冶化向汇丰银行出具币种人民币、金额
不超过 5600 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的见索即付的担保函。公司为深高新投
前述担保提供反担保(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
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继续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6-056)及相关公告文件)。
    2017 年 7 月底,上述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的期限再次届满,鉴于印尼水
处理项目仍在执行中,洪阳冶化拟向汇丰银行再次申请将上述预付款保函和履约
保函续签一年。同时,根据汇率变动情况,洪阳冶化与深高新投重新签订了《担
保协议书》,由深高新投为洪阳冶化向汇丰银行出具币种为人民币、金额不超过
5700 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的见索即付的反担保函。公司为深高新投前述
担保继续提供反担保(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6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
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继续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49)及相关公告文件)。
    截止目前,上述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的期限又将届满。依据洪阳冶化与
业主签订的合同,已开立的预付款保函的期限已经覆盖了合同约定的预付款保
函担保期限,无需续期;鉴于印尼水处理项目仍在执行中,履约保函需要续期,
因此洪阳冶化拟向中国银行深圳红岭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申请将上述
履约保函按照合同约定分别续签至 2020 年 2 月及 2020 年 3 月。同时,根据目
前的汇率变动情况,洪阳冶化拟与深高新投重新签订《担保协议书》,由深高新
投为洪阳冶化向中国银行出具币种为人民币、金额不超过 2652.61 万元、保证
方式为连带责任的见索即付的反担保函。洪阳冶化拟申请由公司继续为深高新
投前述担保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为见索即付的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反担
保范围为洪阳冶化与深高新投签订的《担保协议书》项下的全部债务,反担保
期限为深高新投向中国银行出具的反担保函有效期届满后二年。
    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继续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反担保事
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3、成立时间:2009 年 10 月 28 日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696341099U
    5、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昌怀路 155 号
    6、法定代表人:吴昊
    7、注册资本:5000 万元
    8、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零售电石预热炉系统设备、
销售通用设备、建筑材料;工程咨询(不含中介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代理进出口;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专业承包。(依法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9、与公司的关系:洪阳冶化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10、经营状况: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洪阳冶化的资产总额为 488,962.01
万元,负债总额为 424,726.77 万元,净资产为 64,235.24 万元;2017 年度,洪阳
冶化营业收入为 214,204.49 万元,利润总额 34,789.41 万元,净利润 30,741.18
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2018 年 6 月 30 日,洪阳冶化的资产总额为 479,662.74 万元,负债总额为
423,466.62 万元,净资产为 56,196.12 万元;2018 年 1-6 月,洪阳冶化的营业收
入为 1,795.77 万元,利润总额-8,361.56 万元,净利润-8,039.12 万元。(以上数据
未经审计)
   三、反担保函的主要内容
   公司本次拟为洪阳冶化向深高新投出具的《反担保函》主要内容如下:
   1.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洪阳冶化与深高新投签署的《担保协议书》项下的
深高新投债权,币种为人民币、金额为(大写)贰仟陆佰伍拾贰万陆仟壹佰元整
的债务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深高新投实现债权的费用。
   2.本保函担保的方式为见索即付的连带担保。在本保证期间内当保函的受
益人向深高新投主张担保债权时,深高新投即可直接向我公司索偿,我公司将自
贵司索偿之日起三日内无条件一次性向深高新投支付本保函保证范围内深高新
投索赔的金额。
   我公司确认,当洪阳冶化不履行其债务时,无论深高新投对担保协议项下的
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
担保方式),深高新投均有权直接要求我公司在本保函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担
保责任。
   3.本保函的保证期间为本保函签发之日起至申请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 24
个月。
   4.本保函是我公司的连续性义务,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
   5.我公司的保证责任不因担保协议或其项下的保函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
   6. 深高新投与申请人、中国银行修改履约保函、授信业务总协议、申请书、
担保协议书等文件或办理履约保函延期或就同一工程项目的履约以新履约保函
替换原履约保函(包括在原银行进行履约保函替换及更换银行进行履约保函替换
等情形)或签署还款协议等,除非增加我公司担保负担(仅指加大担保数额)的,
深高新投无需通知我公司,我公司同意将继续按照本保函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7.我公司在本保证期间若发生体制变更、撤销,将提前书面通知深高新投,
本保函承诺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我公司落实为深高新投所接受
的新的反担保措施。
   8.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由深高新投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9.本保函自我公司有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洪阳冶化本次申请公司为其保函业务提供反担保,是由于其海
外工程项目执行的需要。本次反担保有利于公司水处理业务板块印尼金光海外项
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整体利益,总体风险可控。
    董事会同意公司继续为洪阳冶化向深高新投的本次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反担保。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反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反担保系为支持全资子公司洪阳冶化水处理业务的发展,有利
于洪阳冶化海外工程项目的顺利推进。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法定程序,审议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洪阳冶化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有控制权,同时洪
阳冶化自身也具有良好的资产质量,截止目前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
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营和业务发展
带来不利影响。
    3、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洪阳冶化本次银行保函业务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 71,211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的 25.62%。具体为:
    1、公司为重要客户内蒙港原化工有限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担保金额合计 23,000 万元,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2、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信托贷款业务提供无限
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反担保金额为 1 亿元,反担保期限为自反担保合同生效之
日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主合同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合同
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届满之日。
    3、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向中机国能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办理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 12,000 万元,担保期限为租赁合
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向中机国能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办理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 23,000 万元,担保期限为租赁合
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5、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办理履约保函业务向深圳
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 3,210.9 万元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反担保期限为自反担保函签发之日起至保函有效期届满后 24 个月。
    公司对洪阳冶化本次担保生效后,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担
保)累计为 73,864 万元,实际担保总额 73,864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的 26.57%。
    七、其他
   本次担保事项披露后,如果担保事项发生变化,公司将会及时披露相应的进
展公告。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反担保函》。


   特此公告。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