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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泰艾普: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19-04-22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19-021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
控制评价指引》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
制规范体系”),结合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泰
艾普”)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方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
我们对 2018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的内部控制有效性
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
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
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
在的固有局限性,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
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
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不
存在由于内部控制制度失控而使公司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
影响并令其失真的情况。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
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涵盖了公司及所属的具有控制权的子公司主要业务和
事项,纳入本次评价范围的单位均为公司本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
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
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主要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发展战略、
采购和费用及付款、销售与收款、固定资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文化、风
险评估及对策、子公司管理、关联交易管理、财务管理及报告、募集资金管理,
投资管理、对外担保、信息沟通管理、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

    上述业务和事项内容的内部控制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案,不存在重
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相
关制度、流程等文件规定,组织开展内部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重要程度项目                        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                            错报≥利润总额的 10%
重要缺陷                            利润总额的 5%≤错报<利润总额的
                                    10%
一般缺陷                            错报<利润总额的 5%



    说明:上述利润总额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合并财
务报表数据。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认定标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舞弊;对已经公告的财
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控制环境无效;审计委员会以及内审部门
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在
经过合理的时间后,并未加以改正;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
而相关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重要缺陷认定标准:未按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
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
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
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认定标准: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参照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缺陷评价定量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认定标准: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程序
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制度缺失可能导致系统性失效、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
得到改善;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公司遭受证监会处罚或
证券交易所警告。
    重要缺陷认定标准: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公司违反企业内部规
章,形成损失;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
缺陷;公司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改善。
    一般缺陷认定标准:公司违反内部规章,但未形成损失;公司一般业务制度
或系统存在缺陷;公司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公司存在其他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其他重大事项。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