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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研股份: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5-16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天兆证[2019]第 41 号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
                              2019 年 5 月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 1 区 17 号日月天地大厦 B 座 2807
邮编:100078 电话:010-58075903 传真:010-5807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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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兆证字[2019]第 41 号


致: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新疆机械研究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下称“董事会决议公告”)、《新疆机械
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
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
和资料,并审核了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股东大会的召开,
监督了投票和计票过程。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附件,随其他需公告的文件一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基于上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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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及其他相
关 事 项 的 决 议 , 并 于 2019 年 5 月 1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下同)予以公告。

    2、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5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股
东大会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参会登记办法
等事项。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核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2019 年 5 月 16 日北京时间 13:00 时,本次股东大会在新疆乌鲁
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 661 号二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叶芳女士
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6 人,代表股份 513,798,576 股,占公司
总 股 份 的 34.4748% , 其 中 : 通 过 现 场 投 票 的 股 东 10 人 , 代 表 股 份
507,458,42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4.04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
代表股份 6,340,15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425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13,234,323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0.88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7,144,873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0.47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6,089,45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4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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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部分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
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记
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
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
做的清点、统计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
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47,144,2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4%;反对 7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6%;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162,8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4597%;反对 7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0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通过,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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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杨有陆



负责人 :于      雷                                于    雷



                                          2019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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