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秀强股份: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8-25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7-8 层邮编:210036
               7 - 8 F, 3 0 9 # H a n z h o n g m e n S t r e e t , N a n j i n g , C h i n a   Post Code: 210036
                             电话/Tel: (+86)(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25) 8966 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
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
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 年 8 月 1 日,董事
会在指定媒体及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
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作出了通知,符合《公司章程》的有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上午 9 时在江苏省宿
迁市宿豫区江山大道 28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卢秀强先生主
持,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
2017 年 8 月 23 日-2017 年 8 月 2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3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8
月 2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304,395,1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92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707,3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183%。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05,102,50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1.0410%,其中:中小投资者 1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6,131,479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1.0257%。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止 2017 年 8
月 17 日 15:00 时收市时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
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进行审议: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4,397,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88%;反对 705,3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426,1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8.4958%;反对 705,379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50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 304,397,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88%;反对 690,3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63%;
弃权 1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426,1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8.4958%;反对 690,379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2596%;弃权 15,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2446%。
    (2)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304,397,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88%;反对 705,3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426,1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8.4958%;反对 705,379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50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304,397,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88%;反对 705,3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426,1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8.4958%;反对 705,379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50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4)定价基准日
    表决结果:同意 304,397,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88%;反对 705,3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426,1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8.4958%;反对 705,379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50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5)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 304,397,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88%;反对 705,3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426,1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8.4958%;反对 705,379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50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6)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 304,397,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88%;反对 705,3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426,1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8.4958%;反对 705,379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50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7)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 304,397,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88%;反对 705,3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426,1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8.4958%;反对 705,379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50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8)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 304,397,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88%;反对 705,3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426,1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8.4958%;反对 705,379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50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9)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304,397,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88%;反对 705,3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426,1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8.4958%;反对 705,379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50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0)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 304,397,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88%;反对 705,3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426,1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8.4958%;反对 705,379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50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11)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304,397,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88%;反对 705,3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426,1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8.4958%;反对 705,379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50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3、《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4,397,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88%;反对 705,3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426,1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8.4958%;反对 705,379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50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4,397,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88%;反对 705,3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426,1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8.4958%;反对 705,379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50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5、《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
取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4,397,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88%;反对 705,3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426,1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8.4958%;反对 705,379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50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2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8.4958%;反对 705,3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04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426,100 股,占参与投票的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8.4958%;反对 705,379 股,占参与投票的非关联中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50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7、《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4,424,6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78%;反对 677,8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2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453,6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8.9443%;反对 677,879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05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8、《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
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4,397,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88%;反对 705,3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426,1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8.4958%;反对 705,379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50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9、《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4,535,8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43%;反对 566,6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564,8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0.7579%;反对 566,679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4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与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对上述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没有对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
次股东大会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已获得《公司章程》要求的表决权通
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
大会完成了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
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
                 马国强




                                           经办律师:
                                                           戴文东


                                           经办律师:
                                                           侍文文


                                                    2017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