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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中数控: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4-04-03  

						证券代码:300161           证券简称:华中数控        公告编号:2014-018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核准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0]1830号文)核准,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7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6.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02,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45,619,375.31元后,募集资金净
额共计人民币656,380,624.69元。其中超募资金为491,950,624.69元。以上募集
资金到位情况已由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确认,并出具众环验字(2011)005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根据2013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2013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的《关于变更部分超募资金银行专户的议案》,为了规范超募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甲方)、武汉华中数控鄂
州有限公司(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丙方)、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丁方)四方经协商,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本协议”或“协议”),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进行监管。协议主要内
容约定如下:
       一、   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153000000452557,截至 2014 年 3 月 5 日,专户余额为 32802878.84 元(叁仟
贰佰捌拾万零贰仟捌佰柒拾捌元捌角肆分)。该专户仅用于武汉华中数控鄂州有
限公司实施华中数控数字化装备园第一期建设项目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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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方对募集资金专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及方式的定期存单方
式存储,并及时通知甲方、丁方。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
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甲方、丁方。乙方存单不
得质押。
    二、   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   甲方作为乙方实施华中数控数字化装备园第一期建设项目的授权人
及绝对控股股东,应当确保乙方遵守其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
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甲方的调查与查询。
    四、   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
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   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刘欣 、孙小中可以随时到
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   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
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   乙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及丙方应及时通知丁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八、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向乙方和丙方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
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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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资金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或者丁方可以要求乙方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其它原因需转
帐或销户、丁方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4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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