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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中数控: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之跟踪报告2014-09-1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之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华中数控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欣                           联系电话:021-38676169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小中                         联系电话:021-38676495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
                                                                 是
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管情况

                                           1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6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是
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主要问题:公司董秘缺位、董事长代行董秘时
                                              间过久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整改建议:敦促公司董事会尽快选聘新的董秘
                                              并到位,切实履行董秘职责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6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2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4 年 4 月 22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有关注意事项

11、其他需要说明的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行”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3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不适用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   发行人及聘请的中介机构
                                                                   不适用
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积极配合保荐工作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                无                   不适用
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1、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华中科技大学承诺:
(1)我校作为行政事业单位不会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2)我校承诺也不支持、不批准所属除华中数控以外
的其他企业间接从事与华中数控业务竞争或可能构成
竞争的业务或其他经济活动,不以独资经营、合资经
营和拥有在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权或权益的方式从事
与华中数控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其它
经济活动;(3)我校承诺将促使所属华中数控以外的
其他企业在今后的经营范围和投资方向上,避免与华
中数控相同或相似;对华中数控已经进行建设或拟投
资兴建的项目,将不会进行同样的建设或投资。
  控股股东及其他主要法人股东承诺如下:                    是            不适用
(1)本公司以及本公司之圈子控股子企业目前不拥有
及经营任何在商业上与华中数控正在经营的业务有直
接竞争的业务;(2)本公司承诺本公司本身、并且本
公司必将通过法律程序使本公司之全资、控股子企业
将来均不从事任何在商业上与华中数控正在经营的业
务有直接竞争的业务;(3)如本公司(包括受本公司
控制的子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将来经营的产品或服
务与华中数控的主营产品或服务有可能形成竞争,本
公司同意华中数控有权优先收购本公司与该等产品或
服务有关的资产或本公司在子企业中的全部股权;(4)
如因本公司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出的承诺给华中
数控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赔偿华中数控的实际损失。
2、关联交易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实际控制人华中科技大学承诺:
                                          4
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在权利所及范围
内,本校将确保本校以及本校之全资、控股下属企业
在与华中数控进行关联交易时将公平、公开的市场原
则进行,并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本校承诺、并确保本校及本校全资、控
股下属企业不通过与华中数控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
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华中数控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的关联交易。
  控股股东及其他主要法人股东的承诺:
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在权利所及范围
内,本公司将确保本公司以及本公司之全资、控股下
属企业在与华中数控进行关联交易时将公平、公开的
市场原则进行,并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本公司承诺、并确保本公司及本
公司全资、控股下属企业不通过与华中数控之间的关
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华中数控及其
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97 位自然人股东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人且本人将促使本人所控制的企业(若有)与华中
数控之间的任何交易按公平的市场原则和正常的商业
条件进行,并履行必经的法律程序;本人且本人将促
使本人所控制的企业(若有)不要求或接受华中数控
给予任何优于在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的第三者所能给
予的条件,不产生有损其他股东利益的交易。本人且
本人将促使本人所控制的企业(若有)在经营业务中
不利用本人在华中数控的地位转移利润或从事其他行
为来损害华中数控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关于保持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控股股东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作华中数控的控股股东,本公司将按照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利用股东身份
影响华中数控的独立性,保持华中数控在资产、人员、
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具体如下:(一)
保证本公司与华中数控之间人员的独立性。(1)保证
华中数控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担任除     是   不适用
董事、监事之外的其他职务,也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
关联方领薪;(2)保证华中数控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
司及本公司关联方兼职。
(二)保证华中数控的资产独立完整。(1)保证华中
数控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2)保证华中数控不存在
资金、资产被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三)保证华中数控的财务独立。(1)保证华中数控
保持其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2)

                                        5
保证华中数控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3)
保证华中数控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
关联方共有一个银行账户;(4)保证不干预华中数控
依法独立纳税;(5)保证华中数控能够独立作出财务
决策,不干预华中数控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华中数控的机构独立。保证华中数控拥有
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的
机构完全分开。
(五)保证华中数控的业务独立。保证华中数控的业
务独立于本公司,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之间不存
在或发生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六)保证华中数控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
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4、股份锁定的承诺
陈吉红、朱志红、熊清平、伍衡、徐建春、向华(已
离任)、陈兵(已离任)、解顺兴(已离任)、李小华(已
离任)、张玉明(已离任)、郑小年(已离任)、方铁勤
                                                       是,其中向华、
(已离任)承诺:
                                                       陈兵、解顺兴、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李小华、张玉
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不适用
                                                       明、郑小年、方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本
                                                       铁勤已经履行
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
                                                       完毕
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此外,本人将严格
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中对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做出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5、利润分配承诺
公司承诺: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可以采取现
金、股
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或者采取其
它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
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
                                                            是          不适用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
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3、如无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公司应当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
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
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 公司在未来十
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交易涉
                                            6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 (2) 公
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
备累计支出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4、在公司当年半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超过30%,且经
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不低于20%
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在确保足额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当公司累计未分配
利润超过股本规模30% 时,公司可发放股票股利。
6、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征求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
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利润分配预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
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股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
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发放股票股利的,还应当对发
放股票股利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说明。公司股东大
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7、公司因前述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而不进行
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
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
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8、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
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
各期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但公司应保证现行及未来
的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即在公司
当年盈利且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
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6、重大资产重组盈利预测补偿承诺
   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化工创业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承诺主体承诺:
武汉华大新型电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
电机”)、上海登奇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奇   是   不适用
机电”)自华中数控本次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连续三个
会计年度(含重组实施完毕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低于
净利润预测数的差额,交易对方将按要求向华中数控
作补偿。

                                          7
7、10 名自然人股东转让华大电机股份盈利预测补偿
承诺:
钱斌、卢波、刘群英等 10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华大电机自华中数控向 10 名自然人股东购买标的股          是       不适用
份实施完毕后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含交易实施完毕当
年)实现的净利润低于净利润预测数的差额,10 名自
然人股东将按要求向华中数控作补偿。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
                                                             不适用
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不适用




   (以下无正文)




                                        8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半年度持续督导之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欣                              孙小中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