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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中数控:关于续签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15-01-26  

						证券代码:300161        证券简称:华中数控       公告编号:2015-002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签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数控”或“公司”)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30 号文《关于核准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
股(A 股)2,7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6元,募集资金总额
人民币702,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45,619,375.31元后的募集资金净
额为656,380,624.69元,其中超募资金为491,950,624.69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
情况已由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确认,并出具众环验字【2011】005号《验资报
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分别
与兴业银行武汉分行水果湖支行、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该银行
专户资金余额已为零,并于2014年12月注销)、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
洪山支行及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签
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分别与武汉华中数控鄂州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鄂州数控”)、华夏银行武汉东湖支行及国泰君安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鉴于上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均已到期,根据相关规定,2015
年1月23日公司分别与兴业银行武汉分行水果湖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武汉洪山支行及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续签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
分别与鄂州数控、华夏银行武汉东湖支行及国泰君安证券续签了《募集资金四方
监管协议》,续签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1
    (1)公司已在兴业银行武汉分行水果湖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账号为416040100100145756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专
户余额为 31,603,898.99 元。该专户仅用于交流伺服驱动器系列化与产业化项
目所募集资金、公司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公司对募集资金专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定期存单方式
存储,并及时通知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
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509014210009934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73,024,292.28 元。该专户仅用于中、高档数控系统产业化项
目所募集资金、公司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公司对募集资金专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定期存单方式
存储,并及时通知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三方监管协议
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存
单不得质押。
     兴业银行武汉分行水果湖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
(以下均称“开户行”)。
    2、公司、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泰君安证券作为华中数控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华中数控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泰君安证券应当依
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华中数控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华中数控和开户行应
当配合国泰君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证券每季度对华中数控现场调查时
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国泰君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小中、刘欣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
复印华中数控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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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君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华中数控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华中
数控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华中数控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泰君安
证券。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华中数控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华中数控和开户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7、国泰君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证券
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向华中数控、开户
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
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泰君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泰君安证券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
的,华中数控有权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三方监管协议自华中数控、开户行、国泰君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或因其它原因销户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1、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鄂州数控已在华夏银行武汉东湖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鄂
州数控专户”),账号为 11153000000452557,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鄂州
数控专户余额为 22,879,329.56 元 。该专户仅用于鄂州数控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鄂州数控对募集资金鄂州数控专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
限及方式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华中数控、国泰君安证券。鄂州数控
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
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鄂州数控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华
中数控、国泰君安证券。鄂州数控存单不得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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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华中数控、鄂州数控、华夏银行武汉东湖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
    3、华中数控作为鄂州数控实施华中数控数字化装备园第一期建设项目的授
权人及绝对控股股东,应当确保鄂州数控遵守其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
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鄂州数控和华夏银行武汉东湖支行
应当配合华中数控的调查与查询。
    4、国泰君安证券作为华中数控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华中数控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泰君安证券应当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华中数控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华中数控、鄂
州数控和华夏银行武汉东湖支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
证券每季度对华中数控、鄂州数控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鄂州数控专
户存储情况。
    5、华中数控、鄂州数控授权国泰君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欣、孙小中
可以随时到华夏银行武汉东湖支行查询、复印鄂州数控专户的资料;华夏银行武
汉东湖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鄂州数控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华夏银行武汉东湖支行查询鄂州数控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华夏银行武汉东湖支
行查询鄂州数控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华夏银行武汉东湖支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华中数控、鄂州数控出
具对账单,并抄送国泰君安证券。华夏银行武汉东湖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7、鄂州数控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鄂州数控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鄂州数控及华夏银行武汉东湖支行应及时通知国泰君安证券,并
同时提供鄂州数控专户的支出清单。
    8、国泰君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证券
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华夏银行武汉东湖支行,同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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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州数控和华夏银行武汉东湖支行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
代表人不影响四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9、华夏银行武汉东湖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泰君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
国泰君安证券通知鄂州数控专户资金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证券调
查鄂州数控专户情形的,华中数控、鄂州数控有权或者国泰君安证券可以要求鄂
州数控单方面终止四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鄂州数控专户。
    10、四方监管协议自华中数控、鄂州数控、华夏银行武汉东湖支行、国泰君
安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鄂
州数控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因其它原因销户起失效。


    特此公告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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