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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中数控: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6-14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拟向江苏锦明工业机器人
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锦明”或“标的公司”)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江苏锦明 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同时向不超过 5 名
特定投资者以询价方式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2016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本次重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
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鉴于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2015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为本次重组标
的资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即将过期,为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聘请中联资
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对标的资产以 2016 年 4 月 30 日为基准日进行了重新评估,
并出具了中联评报字[2016]第 764 号《资产评估报告》。我们认为:

    1、本次重组聘请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
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
具有独立性。

    2、标的资产的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
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
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
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

                                   1
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
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 根据上述资产评估报告,截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
30,729.78 万元,比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的评估值增加 2,655.36 万元,
标的资产的价值未发生不利于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变化。因此,按照公司 2016 年
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
的议案》继续实施本次重组,标的资产以经教育部备案的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评估值为基础确定交易价格,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标的资
产的交易价格是公允的。

    二、关于更换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意见

    经双方友好协商,公司与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止本次
重组独立财务顾问的服务协议,并重新聘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
重组新的独立财务顾问来继续推进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我们认为公司同意
解聘和重新聘任本次重组独立财务顾问的决策过程合法、合规,决策程序完备,
该变更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变更
独立财务顾问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敦力                     朱永平                   杨   鹏




                                                      2016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