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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先锋新材: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相关标准的核查意见2019-03-15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第五条相关标准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独立财务顾问”)作
为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新材”、“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监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
第五条规定的要求,对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以《宁波
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的提示性公告》披露日 2018 年 12
月 26 日为准)之日起前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价格波动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
意见。

    一、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

    在披露《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的提示性公告》之
前的最后 1 个交易日(2018 年 12 月 26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3.38 元/股,之前
第 21 个交易日(2018 年 11 月 29 日)收盘价为 3.89 元/股,该 20 个交易日内公
司股票收盘价格累计跌幅为 13.11%;同期深证成指(399001.SZ)累计跌幅为
4.05%,WIND 数据库新材料指数(884057.WI)累计涨幅为 0.31%。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的相关规
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先锋新材股价在本次停牌前 20 个交
易日股票价格波动未超过 20%,无异常波动。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的影响后,
上市公司股价在《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披露前 20 个交易日内累计涨幅均未超过 20%,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第五条的相关标准。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
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第五条相关标准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赵江宁                         张寅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