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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先锋新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30  

						证券代码:300163            证券简称:先锋新材                 公告编号 2019-043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
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 变更原因
    根据财政部 2017 年修订颁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
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财会〔2017〕8 号)、《关于印发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通知》(财会〔2017〕9 号)及《关于印
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财会〔2017〕14 号)
(上述四项准则下称“新金融工具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 年下发的《关
于新金融工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公司需对原相关会计政策进行
变更。
    2. 变更日期
    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公司将依据财政部的规定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
执行。
    3. 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4. 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 2017 年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
金融本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
(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
14 号)相关规则执行。其他未修改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 金融资产的重新分类变化
    由原来的四类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损益、持有至到期、可供出售金
融资产、贷款及应收款,变更为三类即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的金融资产。
    对公司来说,由于不存在上述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损益、持有至到
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资产,故而该事项不存在追溯调整,但需要进行会计政
策变更并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
    2. 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
    由原来的“已发生损失法”变更为“预期损失法”。新金融工具准则以“预
期信用损失”模型替代了原金融工具准则丨的“已发生损失”模型。“预期信用
损失”模型要求持续评估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
    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应收款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重新划分风险
组合。根据上述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重新计算的公司 2019 年 1 月 1 日的应收款
项坏账准备金额,与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金额进行比较,差
额计入 2019 年的年初未分配利润,但不需要调整 2018 年的财务报表。
    3. 公司 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将按新的报表格式披露,即包括上述金融工具
变更会计科目后的财务报表格式。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的审批程序
    1. 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
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2.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
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3. 监事会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1.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