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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先锋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30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
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阅读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内容,并与公司管
理层和有关管理部门交流,查阅了公司的管理制度,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比较
健全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的要求,能够适应公司当前的生产经营实际工作需要;公司《2018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
效果。
       二、关于公司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关于续聘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
素养,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时,坚持公允、客观的原则进行独立审计,我们同意
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上
述议案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为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需求,董事会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提
出公司2018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利润分配
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没有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未损害
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
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上述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
施。
       四、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我
们认为:
    1、2018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18年度,公司累计对外关联担保6.6亿人民币,系为宁波开心投资有限
公司关联担保6.2亿元,为宁波先锋弘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联担保0.4亿元。报
告期内的各项担保均已按照《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应法律
程序。
       五、关于公司董事薪酬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确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2019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促使公
司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及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2019 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根据与年度总体经营预算目标及个人工作业
绩考核指标双挂钩的浮动考核原则执行。
       六、关于公司2018年度向关联方收取担保费及2019年预计收取关联担保费
用暨构成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费用的收取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担保各方的规定及约定,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为更好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应安排专人对此项担保
费用的收取情况进行跟踪,避免产生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公
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财务风险在可控制范围之内。同时,关联董事卢先锋应回避表
决。
    2018年度,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本次重组公司拟将其通过
全资子公司圣泰戈(香港)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标的资产Kresta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KRS公司”)公司84.35%的股份以现金方式转让给先锋新材
实际控制人卢先锋控制的先锋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交易作价人民币1元。本次交
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KRS公司股份。2018年12月26日,公司发布《关于筹
划重大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86)。2018年12月28日,公司发布
《关于签署<股权转让意向书>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87)。上述交易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除此之外,本年度公司没有发生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 2017 年修订颁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
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财会〔2017〕8 号)、《关于印发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通知》(财会〔2017〕9 号)及《关于印
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财会〔2017〕14 号)
(上述四项准则下称“新金融工具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 年下发的《关
于新金融工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公司将依据财政部的规定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新
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司财务报表。
    经审查,公司依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符
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
权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并进行披露。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王溪红                      荆娴                  王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