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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瑞仪器: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05-24  

						证券代码:300165             证券简称:天瑞仪器          公告编号:2018-033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
案已获 2018 年 5 月 14 日召开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 2018 年 5 月 14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
     本次权益分派距离股东大会通过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
月。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61,760,000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7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
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特别说明:请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是否属于深股通标的
证券,确定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保留或删除该类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
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63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
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
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
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
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4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7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8 年 5 月 30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8 年 5
月 31 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8 年 5 月 30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1*****113                 刘召贵
              2         01*****982                  应刚
              3         01*****888                  朱英
              4         01*****373                 杜颖莉
              5         01*****309                 刘美珍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8 年 5 月 22 日至登记日:2018 年 5
月 30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本次权益分派不涉及公司股本变动。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江苏省昆山市中华园西路 1888 号天瑞大厦证券部

   咨询联系人:肖廷良 朱蓉

   咨询电话:0512-57017339

   咨询传真:0512-57018681

     七、备查文件
1、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