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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国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跟踪报告2017-09-0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东方国信
保荐代表人姓名:黄海声                       联系电话:010-56571716
保荐代表人姓名:何宇                         联系电话:010-5657185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
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                      是
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6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2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6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4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1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
                                                           无                   不适用
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无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
                                                           无                   不适用
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             不适用
股权激励承诺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供贷          是             不适用
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1、邢洪海、程树森、贾振丽、霍守锋、李永杰、赵宏博、田佳星、
王可承诺:承诺人于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合计 4,764,925 股股份(根
据其持续拥有北科亿力公司权益的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部分进行确
定)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邢洪海、程树森、
                                                                  是             不适用
贾振丽、霍守锋、李永杰、赵宏博、田佳星、王可于本次交易中获
得的合计 4,764,931 股股份(根据其持续拥有北科亿力公司权益的
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部分进行确定)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并且,其所持股份按照重组报告书中股份解锁安排
分两期解锁。
2、梁洪、武文袈、刘岩承诺:梁洪于本次交易中获得的 2,001,270
股股份(根据其持续拥有科瑞明公司权益的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部
分进行确定)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梁洪于本
次交易中获得的 66,709 股股份(根据其持续拥有科瑞明公司权益的
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部分进行确定)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武文袈、刘岩于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自本次发行
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并且,其所持股份按照重组报告
书中股份解锁安排分两期解锁。
3、邢洪海、程树森、贾振丽、霍守锋、李永杰、赵宏博、田佳星、
王可承诺:北科亿力公司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经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1,500 万元、1,800 万元、
2,200 万元。以上净利润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的净利润。东方国信、邢洪海、程树森、贾振丽、霍守锋、李永杰、
赵宏博、田佳星、王可确认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北科亿
力公司如未实现上述承诺净利润,则邢洪海、程树森、贾振丽、霍
守锋、李永杰、赵宏博、田佳星、王可应按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
对东方国信予以补偿。
4、梁洪、武文袈、刘岩承诺:科瑞明公司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600 万
元、800 万元、1,000 万元。以上净利润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东方国信、科瑞明全体股东确认本次现金
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科瑞明公司如未实现上述承诺净利
润,则梁洪、武文袈、刘岩应按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
补充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对东方国信
予以补偿。
5、邢洪海、程树森、贾振丽、霍守锋、李永杰、赵宏博、田佳星、
王可、梁洪、武文袈、刘岩已签署《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
诺:“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不拥有、管理、控制、投资、从事其他
任何与东方国信、北科亿力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或项目,亦不参
与拥有、管理、控制、投资其他任何与东方国信、北科亿力公司相
同或相近的业务或项目,亦不谋求通过与任何第三人合资、合作、
联营或采取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委托管理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
与东方国信、北科亿力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
若违反上述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东方国信、北科亿力公司构成竞
争之业务,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对因本人及本人的
关联方未履行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东方国信、北科亿力公司造
成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6、北科亿力部分股东及核心人员邢洪海、霍守峰、田佳星、李永
杰、赵宏博、孙争、季文、王守生、石宇航、解宁强、吴建已签署
了关于工作年限与竞业禁止事项的承诺函,在承诺函中约定:“(1)
在北科亿力任职期间,及不论因何种原因(法律框架内)从北科亿
力离职后 2 年内,不拥有、管理、控制、投资、从事其他任何与北
科亿力及东方国信从事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任何业务或项目,亦不参
与拥有、管理、控制、投资其他任何与北科亿力及东方国信从事业
务相同或相近的任何业务或项目,亦不谋求通过与任何第三人合
资、合作、联营或采取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委托管理等方式直接
或间接从事与北科亿力及东方国信构成竞争的业务。”“(2)作为北
科亿力员工期间及不论因何种原因(法律框架内)从北科亿力离职
后 2 年内,若违反上述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北科亿力及东方国信
构成竞争之业务,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对因本人未
履行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北科亿力及东方国信造成一切损失
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3)承诺自北科亿力股权交割日起将与公
司签订不短于 5 年的劳动合同,承诺将在公司任职至少 5 年。”
7、梁洪、武文袈、刘岩已签署《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不拥有、管理、控制、投资、从事其他任何
与东方国信、科瑞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或项目,亦不参与拥有、
管理、控制、投资其他任何与东方国信、科瑞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
业务或项目,亦不谋求通过与任何第三人合资、合作、联营或采取
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委托管理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东方国信、
科瑞明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若违反上述承诺
的,将立即停止与东方国信、科瑞明公司构成竞争之业务,并采取
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对因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未履行本承
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东方国信、科瑞明公司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承
担赔偿责任。”
8、科瑞明原股东及核心人员梁洪、武文袈、刘岩、王艳梅、赵祖
龙、李永刚已签署了关于工作年限与竞业禁止事项的承诺函,在承
诺函中约定:“(1)在科瑞明任职期间,及不论因何种原因(法律
框架内)从科瑞明离职后 2 年内,不拥有、管理、控制、投资、从
事其他任何与科瑞明及东方国信从事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任何业务
或项目,亦不参与拥有、管理、控制、投资其他任何与科瑞明及东
方国信从事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任何业务或项目,亦不谋求通过与任
何第三人合资、合作、联营或采取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委托管理
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科瑞明及东方国信构成竞争的业务。”“(2)
作为科瑞明员工期间及不论因何种原因(法律框架内)从科瑞明离
职后 2 年内,若违反上述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科瑞明及东方国信
构成竞争之业务,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对因本人未
履行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科瑞明及东方国信造成一切损失和
后果承担赔偿责任。”“(3)承诺自科瑞明股权交割日起将与公司签
订不短于 5 年的劳动合同,承诺将在公司任职至少 5 年。”
9、邢洪海、程树森、贾振丽、霍守锋、李永杰、赵宏博、田佳星、
王可、梁洪、武文袈、刘岩签署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承诺:“1、本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东方国信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涉及本
人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2、本人及本人
的关联方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东方国信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
何情况下,不要求东方国信向本人及本人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提
供任何形式的担保。3、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
少与东方国信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
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
履行合法程序,按照东方国信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
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东方国信及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4、如因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未履行本承诺函所作的承
诺而给东方国信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10、邢洪海、程树森、贾振丽、霍守锋、李永杰、赵宏博、田佳星、
王可就北科亿力公司名称变更相关问题承诺如下:“在本次交易完
成,北科亿力成为东方国信子公司后,如因教育部相关要求而导致
北科亿力公司被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更改其公司名称,且相
关更改对北科亿力公司及东方国信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北科亿力全体股东将对该等经济损失进行补
偿。”
11、邢洪海、程树森、贾振丽、霍守锋、李永杰、赵宏博、田佳星、
王可、梁洪、武文袈、刘岩签署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
诺函》,承诺:“为保障东方国信的独立性,本人承诺,在东方国
信本次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的关联
方将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继续保持与东方国信
的相互独立,保证东方国信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
立经营的能力;并保证不影响东方国信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
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12、陈益玲、章祺、何本强承诺:“1.本人认购的东方国信股份自发
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2.在屹通信息 2015 年《专项
审核报告》披露后,本人可转让本次交易获得的东方国信股份数额
的 50.00%;在屹通信息 2016 年《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
告》披露后,本人可转让本次交易获得的东方国信股份数额的
100.00%。3.上述第 2 条所述各期可转让的东方国信股份数额还应当
扣除本人依据有关协议需要进行股份补偿的股份数额。4.上述限售
期届满后,如本人成为东方国信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
人还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
律规定执行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进一步履行的限售
承诺。”
13、上海屹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诺:“1.本公司认购的东方国信股
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2.在屹通信息 2015 年
《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本人可转让本次交易获得的东方国信股
份数额的 50.00%;在屹通信息 2016 年《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
测试报告》披露后,本人可转让本次交易获得的东方国信股份数额
的 100.00%。3.上述第 2 条所述各期可转让的东方国信股份数额还
应当扣除本公司依据有关协议需要进行股份补偿的股份数额。4.上
述限售期届满后,如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成为东方国信的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还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需要进一步履行的限售承诺。”
14、陈益玲、章祺、何本强、上海屹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东方国
信承诺:屹通信息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的承诺净利润分别不
低于人民币 3,500 万元、4,550 万元、5,915 万元。如果累计实现净
利润数低于上述累计承诺净利润的,陈益玲、章祺、何本强、上海
屹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就未达到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部分对东
方国信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方式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相关规定对
东方国信予以补偿。
15、陈益玲、章祺、何本强及上海屹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诺:在
本次交易后不会占用屹通信息的资金或要求其为本人/企业及下属
企业提供担保,否则,应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6、陈益玲、章祺、何本强承诺:“1.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本人持有
东方国信股票期间及东方国信持有屹通信息权益期间,本人及本人
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屹通信息、东方国信及
其他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亦不会
投资任何与屹通信息、东方国信及其他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
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2.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本人持有东
方国信股票期间及东方国信持有屹通信息权益期间,如本人及本人
控制的企业的现有业务或该等企业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与东方
国信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
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产生竞争的业务、将产生竞争的业务
纳入东方国信或者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合法方式,使本人及
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再从事与东方国信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以避免同业竞争。3.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东方国信造成损失
的,本人承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7、陈益玲、章祺、何本强、上海屹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诺:“1.
在本次交易之前,任一股权转让方与东方国信不存在关联关系。本
次交易亦不构成关联交易。2.本次交易完成后,股权转让方及其控
制的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东方国信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不
会利用自身作为东方国信股东之地位谋求与东方国信在业务合作
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会利用自身作为东方国信股
东之地位谋求与东方国信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3.若发生必要且不
可避免的关联交易,股权转让方及其控制的企业将与东方国信及其
下属子公司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
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内部决策、报批程序,
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
易时的价格进行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亦不利用该
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东方国信及东方国信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
行为。4.若违反上述声明和保证,股权转让方将分别、且共同地对
前述行为而给东方国信造成的损失向东方国信进行赔偿。股权转让
方保证将依照《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
股东大会,平等地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股东地位
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东方国信及其下属的资
金、利润,保证不损害东方国信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18、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浙江浙商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诺:本次参与东方国信募集配套资金之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并所获得配售的股份自本次新增股份上市首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1、管连平、霍卫平承诺:(一)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公司控股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管连平和霍卫平承诺:(1)本人、本人控股和参
股的公司以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公司(“附属公司”)目前并没有直接或
间接地从事任何与股份公司以及股份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实际从事
的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2)本人及附属公司在今后的
任何时间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
联营)参与或进行与股份公司以及股份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实际从事
的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凡本人及附属公司有
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股份公司以及股份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及附属公司会将
上述商业机会让予股份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控股子公司。(3)本
人将充分尊重股份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严格遵守股份公司的公司
章程,保证股份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
以及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促使经本人提名的股份公司董事依
法履行其应尽的诚信和勤勉责任。(4)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股份
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不利用该股东地位,就股份公司
与本人或附属公司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不利于股份公司
的行动,或故意促使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股份公
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如果股份公司必须与本人或附属公司     是   不适用
发生任何关联交易,则本人承诺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的和
正常商业交易条件进行。本人及附属公司将不会要求或接受股份公
司给予比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5)本
人及附属公司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股份公司签订的各种关联交
易协议。本人承诺将不会向股份公司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
外的利益或收益。(6)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本
人同意给予股份公司赔偿。(7)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
直至本人不再为持有股份公司的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份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为止。(8)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可被视为对股
份公司及其他股东共同和分别作出的声明、承诺和保证。(9)截
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投资东方国信并通过仁邦翰威和仁邦时代
持有东方国信股份之外,本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对外投资行
为。但是本人在此确认,上述承诺将适用于本人在未来控制(包括直
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除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企业以外的其他子企
业。(二)股份锁定承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管连平和霍卫平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已持有的股份。除
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和共同实际控制人管连平和霍卫平先生分别出具
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承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
本人与股份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本人将尽量避免与股份公司
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
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本人将严格遵守
股份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
均将按照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
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
股份公司利润,不会通过影响股份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股份公司
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未来不以任何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3、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共同实际控制人管连平、霍卫平出具《承诺
函》:“如果对于报告期内公司员工社会保险需要补缴的,本人将
为公司承担补缴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补缴义务、罚款、
滞纳金等)”。“如果对于报告期内公司员工住房公积金需要补缴的,
本人将为公司承担补缴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补缴义务、
罚款、滞纳金等)”
4、公司董事管连平、霍卫平、金正皓,监事胡淑瑜、朱军峰和高
级管理人员王红庆、陈桂霞分别作出承诺:"自东方国信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仁邦翰
威的股权;在前述限售期满后,本人在仁邦翰威间接持有的东方国
信的股份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进行转让,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
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间接持有的东方国信
股票数量占所持东方国信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公司
董事管连平、霍卫平,监事彭岩、冯志宏和高级管理人员赵光宇分
别作出承诺:"自东方国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仁邦时代的股权;在前述限售期满
后,本人在仁邦时代间接持有的东方国信的股份在本人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
内不进行转让,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间接持有的东方国信股票数量占所持东方国信股票
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5、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承诺:参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
购所获配售股份,从新股上市首日起 12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北京炎黄新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柳呈文、刘昱、支冬梅、段
慧平连带且不可分地向东方国信承诺:炎黄新星经具有证券从业资       是   不适用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 201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经营性
税后净利润不低于 2,100 万元人民币,2016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的经营性税后净利润不低于 2,600 万元人民币,2017 年度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的经营性税后净利润不低于 3,200 万元人民币。 如未实现
承诺利润,按照相关协议约定进行业绩补偿。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
                                                               不适用
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黄海声                      何宇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