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6 证券简称:东方国信 公告编号:2018-057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7 月 16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7 月 15 日-2018 年 7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 午 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15 日 15:00 至 2018 年 7 月 16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创达三路 1 号院 1 号楼东方国信大厦 7 层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管连平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和《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股份总数 352,641,4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5859%;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 8 名,代表股份数 44,514,2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39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45,920,45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458%;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 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股份 6,720,9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0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 师出席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议案表决结 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28,847,304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526%;反对 23,794,1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4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 20,720,0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5471%;反 对 23,794,1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452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28,847,304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526%;反对 23,794,1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4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 20,720,0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5471%;反 对 23,794,1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452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28,847,304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526%;反对 23,794,1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4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 20,720,0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5471%;反 对 23,794,1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452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28,837,404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498%;反对 23,804,0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5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 20,710,1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5249%;反 对 23,804,0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475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52,129,825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9%;反对 511,59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 44,002,6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507%;反 对 511,5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49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马天宁律师、张真真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国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