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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国信: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12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
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相
关事项与上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逐项核对,认为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具备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的资格和条件。
    本次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合理可行,有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满足公
司生产经营、业务发展和战略布局对资金的需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债券的相关事宜,有利于提高本
次发行的效率。
    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千禾颐养家苑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千禾公司”)为公司参股
子公司,信誉良好,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
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由千禾公司其他股东提供反担保,财务风险可
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交易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
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千禾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仙桥支
行申请人民币 500 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期限为 2 年。
    本次关联担保需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章页)




独立董事:




    李正宁                     宗文龙                      李俊峰




                                                     2018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