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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国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4-2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北京东
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国信”、“公司”或“本公司”)2016 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广发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黄海声、何宇
 项目联系人               黄海声
 联系电话                 010-56571716
                          广发证券原授权保荐代表人黄海声和褚力川负责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工作,2016 年 7 月,上述
                          保荐代表人之一褚力川因工作变动,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
 更换保荐代表人情况       导工作职责。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广发证券
                          将保荐代表人褚力川更换为何宇,并授权保荐代表人何宇
                          具体负责东方国信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工
                          作。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创达三路 1 号院 1 号楼 7 层 101
         成立时间                                              1997 年 7 月 28 日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简称                                                      东方国信
         股票代码                                                     300166.SZ
        法定代表人                                                        管连平
        董事会秘书                                                        刘彦斐
         联系电话                                                  010-64392089
    本次证券发行人类型                                    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时间                                        2016 年 5 月 18 日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公司经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6〕420 号)的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78,481,254 股,发行价格 22.8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795,651,091.52 元,扣
除发行费用 37,893,021.83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757,758,069.69 元。上述募集资
金到位情况已经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
([2016]京会兴验字第 05000014 号)验证。


五、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广发证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
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证监会
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证
监会核准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办理股票的发行事宜,并报证监会备案。

(二)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
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
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公司按照证监会、深交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
设,协助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
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
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
及时向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
报告和年度报告书等材料。

    6、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具体情况
                                  广发证券原授权保荐代表人黄海声和褚力川负责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工作,2016
                                  年 7 月,上述保荐代表人之一褚力川因工作变动,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事由         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职责。为保证持续督导
                                  工作的有序进行,广发证券将保荐代表人褚力川更
                                  换为何宇,并授权保荐代表人何宇具体负责东方国
                                  信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工作。
2、持续督导期内证监会、证监局和
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    无
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重大事项                   无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持续督导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
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
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
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东方国信 2016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完
成之日起至持续督导结束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
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东方国信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符合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
情形。


十一、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大数据分析服务平台”项目、“城市智能运营中心”项
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计划将该两个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其余募投项目尚未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广发证
券将继续按照规定履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持续督导责任,严格要求公司按照相关
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黄海声                      何宇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