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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国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跟踪报告2019-04-2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东方国信
保荐代表人姓名:黄海声                       联系电话:010-56571716
保荐代表人姓名:何宇                         联系电话:010-5657185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
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                      是
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 次,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次,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次,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4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2)培训日期                                                        2018.12
                                                     《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大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
                                                     等有关法规关于公司及董监高股票买
                                                     卖的主要规定、《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政策指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及相关政策指引、交易所关于停复牌的
                                                                   相关规定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
                                                            无                   不适用
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无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
                                                            无                   不适用
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北科亿力部分股东及核心人员邢洪海、霍守峰、田佳星、李永杰、
赵宏博、孙争、季文、王守生、石宇航、解宁强、吴建已签署了关
于工作年限与竞业禁止事项的承诺函,在承诺函中约定:"(1)在         是             不适用
北科亿力任职期间,及不论因何种原因(法律框架内)从北科亿力
离职后 2 年内,不拥有、管理、控制、投资、从事其他任何与北科
亿力及东方国信从事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任何业务或项目,亦不参与
拥有、管理、控制、投资其他任何与北科亿力及东方国信从事业务
相同或相近的任何业务或项目,亦不谋求通过与任何第三人合资、
合作、联营或采取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委托管理等方式直接或间
接从事与北科亿力及东方国信构成竞争的业务。""(2)作为北科亿
力员工期间及不论因何种原因(法律框架内)从北科亿力离职后 2
年内,若违反上述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北科亿力及东方国信构成
竞争之业务,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对因本人未履行
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北科亿力及东方国信造成一切损失和后
果承担赔偿责任。""(3)承诺自北科亿力股权交割日起将与公司签
订不短于 5 年的劳动合同,承诺将在公司任职至少 5 年。"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邢洪海、程树森、贾振丽、霍守锋、李永杰、赵宏博、田佳星、王
可、梁洪、武文袈、刘岩已签署《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不拥有、管理、控制、投资、从事其他任何与
东方国信、北科亿力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或项目,亦不参与拥有、
管理、控制、投资其他任何与东方国信、北科亿力公司相同或相近
的业务或项目,亦不谋求通过与任何第三人合资、合作、联营或采     是   不适用
取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委托管理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东方国
信、北科亿力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若违反上
述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东方国信、北科亿力公司构成竞争之业务,
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对因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未履
行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东方国信、北科亿力公司造成一切损失
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梁洪、武文袈、刘岩已签署《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不拥有、管理、控制、投资、从事其他任何与
东方国信、科瑞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或项目,亦不参与拥有、
管理、控制、投资其他任何与东方国信、科瑞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
业务或项目,亦不谋求通过与任何第三人合资、合作、联营或采取
                                                               是   不适用
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委托管理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东方国信、
科瑞明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若违反上述承诺
的,将立即停止与东方国信、科瑞明公司构成竞争之业务,并采取
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对因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未履行本承
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东方国信、科瑞明公司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承
担赔偿责任。"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科瑞明原股东及核心人员梁洪、武文袈、刘岩、王艳梅、赵祖龙、
李永刚已签署了关于工作年限与竞业禁止事项的承诺函,在承诺函
中约定:"(1)在科瑞明任职期间,及不论因何种原因(法律框架
内)从科瑞明离职后 2 年内,不拥有、管理、控制、投资、从事其    是   不适用
他任何与科瑞明及东方国信从事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任何业务或项
目,亦不参与拥有、管理、控制、投资其他任何与科瑞明及东方国
信从事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任何业务或项目,亦不谋求通过与任何第
三人合资、合作、联营或采取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委托管理等方
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科瑞明及东方国信构成竞争的业务。""(2)作
为科瑞明员工期间及不论因何种原因(法律框架内)从科瑞明离职
后 2 年内,若违反上述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科瑞明及东方国信构
成竞争之业务,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对因本人未履
行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科瑞明及东方国信造成一切损失和后
果承担赔偿责任。""(3)承诺自科瑞明股权交割日起将与公司签订
不短于 5 年的劳动合同,承诺将在公司任职至少 5 年。"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邢洪海、程树森、贾振丽、霍守锋、李永杰、赵宏博、田佳星、王
可、梁洪、武文袈、刘岩签署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承诺:"1、本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东方国信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涉及本
人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2、本人及本人
的关联方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东方国信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
何情况下,不要求东方国信向本人及本人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提
                                                               是   不适用
供任何形式的担保。3、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
少与东方国信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
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
履行合法程序,按照东方国信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
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东方国信及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4、如因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未履行本承诺函所作的承
诺而给东方国信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承诺:
邢洪海、程树森、贾振丽、霍守锋、李永杰、赵宏博、田佳星、王
可就北科亿力公司名称变更相关问题承诺如下:"在本次交易完成,
北科亿力成为东方国信子公司后,如因教育部相关要求而导致北科     是   不适用
亿力公司被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更改其公司名称,且相关更
改对北科亿力公司及东方国信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并造
成经济损失的,北科亿力全体股东将对该等经济损失进行补偿。"
其他承诺:
邢洪海、程树森、贾振丽、霍守锋、李永杰、赵宏博、田佳星、王
可、梁洪、武文袈、刘岩签署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函》,承诺:"为保障东方国信的独立性,本人承诺,在东方国信本
次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将     是   不适用
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继续保持与东方国信的相
互独立,保证东方国信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
营的能力;并保证不影响东方国信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
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陈益玲、章祺、何本强及上海屹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新
余高新区屹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在本次交易后不会占用屹     是   不适用
通信息的资金或要求其为本人/企业及下属企业提供担保,否则,应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陈益玲、章祺、何本强承诺:"1.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本人持有东方
国信股票期间及东方国信持有屹通信息权益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
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屹通信息、东方国信及其他
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亦不会投资
任何与屹通信息、东方国信及其他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
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2.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本人持有东方国
信股票期间及东方国信持有屹通信息权益期间,如本人及本人控制     是   不适用
的企业的现有业务或该等企业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与东方国信
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采
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产生竞争的业务、将产生竞争的业务纳入
东方国信或者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合法方式,使本人及本人
控制的企业不再从事与东方国信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以避
免同业竞争。3.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东方国信造成损失的,
本人承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新余高新区屹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1.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本
公司持有东方国信股票期间及东方国信持有屹通信息权益期间,本
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屹通信
息、东方国信及其他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
的业务,亦不会投资任何与屹通信息、东方国信及其他下属公司经
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2.本次交易完成后,
在本公司持有东方国信股票期间及东方国信持有屹通信息权益期
                                                               是   不适用
间,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的现有业务或该等企业为进一步
拓展业务范围,与东方国信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产生竞争,则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产生竞
争的业务、将产生竞争的业务纳入东方国信或者转让给无关联关系
第三方等合法方式,使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再从事与东方
国信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以避免同业竞争。3.如因本公司
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东方国信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承诺承担全部赔偿
责任。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陈益玲、章祺、何本强、新余高新区屹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1.在本次交易之前,任一股权转让方与东方国信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亦不构成关联交易。2.本次交易完成后,股权转让方及其
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东方国信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不会利用自身作为东方国信股东之地位谋求与东方国信在业务合
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会利用自身作为东方国信     是   不适用
股东之地位谋求与东方国信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3.若发生必要且
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股权转让方及其控制的企业将与东方国信及
其下属子公司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
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内部决策、报批程
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
交易时的价格进行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亦不利用
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东方国信及东方国信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的行为。4.若违反上述声明和保证,股权转让方将分别、且共同地
对前述行为而给东方国信造成的损失向东方国信进行赔偿。股权转
让方保证将依照《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参
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股东地
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东方国信及其下属的
资金、利润,保证不损害东方国信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一)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管连平和霍
卫平承诺:(1)本人、本人控股和参股的公司以及本人实际控制
的公司("附属公司")目前并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股份公司
以及股份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业务
活动。(2)本人及附属公司在今后的任何时间不会直接或间接地
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股份公
司以及股份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竞
争的任何业务活动。凡本人及附属公司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
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股份公司以及股份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生产
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及附属公司会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股份
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控股子公司。(3)本人将充分尊重股份公司
的独立法人地位,严格遵守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保证股份公司独
立经营、自主决策。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以及股份公司的公司章
程规定,促使经本人提名的股份公司董事依法履行其应尽的诚信和
勤勉责任。(4)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股份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的义务,不利用该股东地位,就股份公司与本人或附属公司相关
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不利于股份公司的行动,或故意促使股份
                                                               是   不适用
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股份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
决议。如果股份公司必须与本人或附属公司发生任何关联交易,则
本人承诺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的和正常商业交易条件进
行。本人及附属公司将不会要求或接受股份公司给予比任何一项市
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5)本人及附属公司将严格
和善意地履行与股份公司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人承诺将不
会向股份公司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6)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本人同意给予股份公司赔偿。
(7)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为持有股份
公司的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为止。
(8)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可被视为对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共同和
分别作出的声明、承诺和保证。(9)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
投资东方国信并通过仁邦翰威和仁邦时代持有东方国信股份之外,
本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对外投资行为。但是本人在此确认,上
述承诺将适用于本人在未来控制(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除股
份公司及其控股子企业以外的其他子企业。(二)股份锁定承诺公
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管连平和霍卫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已持有的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公
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共同实际控制人管连平和霍卫平先生分别出具了
《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承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
人与股份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本人将尽量避免与股份公司之
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
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
                                                               是   不适用
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本人将严格遵守股份公
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
照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股份公
司利润,不会通过影响股份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未来不以任何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其他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共同实际控制人管连平、霍卫平出具《承诺函》:
"如果对于报告期内公司员工社会保险需要补缴的,本人将为公司承
担补缴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补缴义务、罚款、滞纳金等)   是   不适用
"。"如果对于报告期内公司员工住房公积金需要补缴的,本人将为
公司承担补缴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补缴义务、罚款、滞
纳金等)"
股份限售承诺:
公司董事管连平、霍卫平、金正皓分别作出承诺:"自东方国信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
仁邦翰威的股权;在前述限售期满后,本人在仁邦翰威间接持有的
东方国信的股份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所持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进行转让,在申报离任六
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间接持有的东
方国信股票数量占所持东方国信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       是   不适用
十。公司董事管连平、霍卫平分别作出承诺:"自东方国信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仁邦
时代的股权;在前述限售期满后,本人在仁邦时代间接持有的东方
国信的股份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所持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进行转让,在申报离任六个月
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间接持有的东方国
信股票数量占所持东方国信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其他承诺: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是   不适用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其他承诺: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       是   不适用
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
                                              无
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黄海声                      何宇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