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万达信息: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17年4月)2017-04-26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
         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
         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
         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万达信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是指《创业板上市规则》所认定的关联方。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
         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
         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
         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在没有商
         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第二章 防止资金占用原则和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询问查实公
          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证券事务部留存一份,并交由
          财务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方的情况。
          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相应的股东、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后应立即修改关联
          方清单,并提交财务部备案一份。


第六条    公司应防止公司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
          不得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
          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各自
          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
          关联交易事项。因关联交易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时,应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
          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
          用。


第八条    禁止公司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公司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2
第九条     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
           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公司关联方拒不纠正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必要时对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
           申请对关联方所持股份司法冻结,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
           监事会应当监督公司董事会履行上述职责,当董事会不履行时,监事会可代为
           履行。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防止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应定
           期检查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一条   未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属于公司员工的关联方不得向公司借支或报销
           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通讯费、招待费,但董事、监事为履行董事、
           监事职责参加公司会议而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等费用除外。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属于公司员工的关联方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员工的身份,办理公司业务,可以按照公司费用管理规定借支和报销有关费用。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负责人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
           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裁是直
           接主管责任人,财务负责人是该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因正常的关联交易行为而需要发生的资金往来,应当首先严
           格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关联交
           易决策制度》的规定,由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在公司的相应决策机构按照相应的程序批准后,公司必须与相应的关联方按照批


                                        3
           准的内容签订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公司与相应的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不
           得违背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批准关联交易的决议或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或主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资金审批权限和相应的
           关联交易协议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时间,批准资金支付,并向财务人员出具资金
           支付指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未经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定
           程序批准的情况下,要求财务人员向关联方支付资金,也不得违背相应的决策
           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以及公司依法与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要求财务
           人员向关联方支付资金。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
           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
           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
           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支付依据,经财务负责
           人审核同意、并报经董事长审批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
           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
           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防止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
           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公司总裁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协助总裁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
           的控制,监控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董
           事长报告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九条   发生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
           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公司关联方拒不纠
           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上海市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

                                        4
           公司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
           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
           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
           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
           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人员违反本规定,向关联方支付资金
           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给予相应处分,包括扣减其报酬,责令其立
           即追回有关款项,依法免除其职务,必要时报告证券监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公司损失。
           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
           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
           罚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