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 +86 21 2051 1000 传真:+86 21 2051 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22 号)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万达信息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将本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是:现场会 议于2017年5月17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518号一楼会议室召开;网 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5月16日-5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16日15:00至2017年5月17日 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天刊登了会议通 知,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通知一致,网络投票的时间 符合通知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 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82,267,43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37.074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计 14 名,代表股份 381,606,772 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37.0103%,均 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公告》规定的网 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计 19 名,代表股份 660,658 股,占公司已发行总 股本的 0.064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 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列明事项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经 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1、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司股东除可以现场投票外,还可以采 用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为本次会议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 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 2017 年 5 月 12 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 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 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两种方式重复投票的,则以第一次有效表决结果为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网络投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在 2017 年 4 月 26 日发布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时,向全体股东告 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事项。 4、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认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 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 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16 年度董事会报告》 现场表决结果:同意 381,606,77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网络投票结果:同意 592,75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9.7224%;反对 64,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781%;弃权 3,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4995%。 最终表决结果:同意 382,199,53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22%;反 对 64,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9%;弃权 3,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0.000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审议通过《2016 年度监事会报告》(经第六届监事会 2017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 现场表决结果:同意 381,606,77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网络投票结果:同意 592,75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9.7224%;反对 64,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781%;弃权 3,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4995%。 最终表决结果:同意 382,199,53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22%;反 对 64,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9%;弃权 3,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0.0009%。 3、审议通过《2016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2016 年年度报告摘要》 现场表决结果:同意 381,606,77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网络投票结果:同意 592,75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9.7224%;反对 64,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781%;弃权 3,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4995%。 最终表决结果:同意 382,199,53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22%;反 对 64,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9%;弃权 3,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0.0009%。 4、审议通过《2016 年度审计报告》 现场表决结果:同意 381,606,77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网络投票结果:同意 592,75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9.7224%;反对 64,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781%;弃权 3,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数的 0.4995%。 最终表决结果:同意 382,199,53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22%;反 对 64,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9%;弃权 3,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0.0009%。 5、审议通过《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现场表决结果:同意 381,606,77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网络投票结果:同意 560,35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4.8182%;反对 99,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5.0607%;弃权 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1211%。 最终表决结果:同意 382,167,13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38%;反 对 99,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60%;弃权 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002%。 6、审议通过《续聘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现场表决结果:同意 381,606,77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网络投票结果:同意 591,15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9.4802%;反对 66,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203%;弃权 3,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4995%。 最终表决结果:同意 382,197,93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18%;反 对 66,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73%;弃权 3,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0.0009%。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的议案》(各子议案需要逐项审 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1 审议通过《公司章程》 现场表决结果:同意 381,606,77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网络投票结果:同意 589,45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9.2229%;反对 64,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781%;弃权 6,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9990%。 最终表决结果:同意 382,196,23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14%;反 对 64,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9%;弃权 6,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0.0017%。 7.2 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现场表决结果:同意 381,606,77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网络投票结果:同意 589,45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9.2229%;反对 64,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781%;弃权 6,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9990%。 最终表决结果:同意 382,196,23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14%;反 对 64,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9%;弃权 6,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0.0017%。 7.3 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 现场表决结果:同意 381,606,77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网络投票结果:同意 589,45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9.2229%;反对 60,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1424%;弃权 10,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1.634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最终表决结果:同意 382,196,23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14%;反 对 60,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58%;弃权 10,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0028%。 7.4 审议通过《监事会议事规则》(经第六届监事会 2017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 现场表决结果:同意 381,606,77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网络投票结果:同意 589,45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9.2229%;反对 60,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1424%;弃权 10,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1.6347%。 最终表决结果:同意 382,196,23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14%;反 对 60,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58%;弃权 10,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0028%。 7.5 审议通过《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 现场表决结果:同意 381,606,77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网络投票结果:同意 589,45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9.2229%;反对 60,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1424%;弃权 10,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1.6347%。 最终表决结果:同意 382,196,23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14%;反 对 60,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58%;弃权 10,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0028%。 7.6 审议通过《对外担保制度》 现场表决结果:同意 381,606,77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网络投票结果:同意 589,45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9.2229%;反对 60,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1424%;弃权 10,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1.6347%。 最终表决结果:同意 382,196,23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14%;反 对 60,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58%;弃权 10,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0028%。 7.7 审议通过《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现场表决结果:同意 381,606,77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网络投票结果:同意 589,45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9.2229%;反对 64,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781%;弃权 6,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9990%。 最终表决结果:同意 382,196,23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14%;反 对 64,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9%;弃权 6,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0.0017%。 8、审议通过《关于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及独立董事、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经 第六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现场表决结果:同意 374,721,77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网络投票结果:同意 591,15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9.4802%;反对 66,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203%;弃权 3,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4995%。 最终表决结果:同意 375,312,93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15%;反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对 66,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76%;弃权 3,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0.0009%。 关联董事、监事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其中《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已由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决议均由参加会议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过 半数通过;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吴明德 经办律师: 金尧 楼春晗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