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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达信息: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1-09  

						证券代码:300168            证券简称:万达信息         公告编号:2018-002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 A”)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200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公
开发行了 9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 100.00 元/张,期限为 6 年,募
集资金总额为 9 亿元人民币,扣除承销费及保荐费以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募集资
金净额 883,960,000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对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
会师报字[2017]第 ZA16538 号)《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申
购资金到位情况的验资报告》。
    为规范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利,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的规定,
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的议案》。2018 年 1 月 8 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四川浩特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甲方 B”)与保荐机构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信方正”
或“丙方”),以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以下
简称“乙方”)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对本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进行监管。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 B 为甲方 A 的全资子公司,即甲方 A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

                                     1
金投资项目之一的实施主体。
    一、甲方 B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0090122000232459,截止 2017 年 12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 175,000,000 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雅安智慧公共安全系统 PPP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丙方,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
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
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
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
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
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睟、李孝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采用邮寄的方式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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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在和乙方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
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丙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责任结束之日解除。


    特此公告。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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