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万达信息: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1-13  

						证券代码:300168          证券简称:万达信息          公告编号:2020-009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总股本为1,139,854,276股,其中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尚有股份2,563,415股,因上

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为1,137,290,8   股。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9 年 12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13 日 14:30,会议地点为上海市静安区南
京西路 1600 号 5 楼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13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13 日 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19 名,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 416,811,1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495%;其中中小股
东代表共 14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8,310,2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307%。

    其中:


                                     1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 202,230,8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818%;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214,580,3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677%。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匡涛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6,795,6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3%;反对 1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弃权 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294,7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135%;反对 1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9%;弃权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二)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变更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6,810,3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309,4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0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

权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上述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黄宇周律师、王博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万达信
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