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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晟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1-02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选举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根据吴海宙先生的简历,我们认为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长的资格和能
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长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尚未解除的情形。
    同意吴海宙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二、关于公司聘请李桦先生担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李桦先生的简历,我们认为李桦先生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经核查,董事会秘书的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规
及公司规章的规定,李桦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
    同意李桦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


    三、关于公司聘请徐奕先生担任总裁的独立意见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
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同意,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总裁的资格和能
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总裁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尚未解除的情形。
    同意徐奕先生担任公司总裁职务。


       四、关于聘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经公司总裁提名孙剑、李桦、薛美霞、
王健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身份、学历职业、
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同意。
       经核查,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规章的规定,上述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
情形,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
       同意孙剑先生、李桦先生、薛美霞女士、王健先生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


       五、关于对全资子公司以债转股方式增资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以债转股的方式对全资子公司天晟复合进行增资,有利于优化其资
产负债结构, 促进其良性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和长
远利益。本次以债转股增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其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增资不会对公司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致同意以债转股的方式对全资子公司天晟复合增资。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钱炳                  李凤杰                 黄明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