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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晟新材: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1-29  

						证券代码:300169              证券简称:天晟新材          公告编号:2018-010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天宁经济开发区龙锦路 508 号常州天晟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106
     3、会议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1 月 29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②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28 日 15:00 至 2018 年 1 月 29 日 15:00 的任意
时间。
     4、召集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吴海宙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148,879,71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5.670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
份 113,381,26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78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
代表股份 35,498,45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8896%。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 46,641,224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14.3078%。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
长吴海宙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到会见证。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8,861,8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0%;
反对 1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6,623,3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16%;反对 17,9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8,861,8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0%;
反对 1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6,623,3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16%;反对 17,9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8,861,8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0%;
反对 1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6,623,3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16%;反对 17,9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周宇斌律师、王恺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