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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晟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9-04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为盘活资金,加快资金周转,缩短公司整体的应收账款回笼时间,公司及子
公司拟与德颖金商业保理(厦门)有限公司就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事项签署《商
业保理合同》,保理业务总额度为 2 亿元。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办理保理业务事项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降低公司应收账款管理成本,符合
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钱炳                  李凤杰                   黄明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