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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晟新材: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9-04-19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的全体成员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和《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和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
精神,认真地履行了自身的职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
护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股东大会决议等执行情
况、董事会的重大决策程序及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其职务情况等方面进行了监督和检查,促进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


一、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五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1月12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在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五楼会议室举行召开,应出席会议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2018年4月27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在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五楼会议室举行召开,应出席会议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会议
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7年年
度报告》及《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2017年度审计报告》、《关于公司2017年度
利润分配的议案》、《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2018年度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关于为公司及全资子
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前
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3、2018年8月16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在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五楼会议室举行召开,应出席会议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会议
审议通过了《2018年半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4、2018年10月29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在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举行召开,应出席会议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会
议审议通过了《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5、2018年12月28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在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举行召开,应出席会议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跨座式单轨车辆技术转让合同的议案》。



二、监事会发表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监事会成员通过列席本年度董事会会议,参与了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讨论及经
营方针的制定工作,并依法对公司经营运作的情况进行监督。
    监事会认为:2018 年度,公司所有重大决策程序合法,已建立较为完善的
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任务、履行职责
时,没有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报告期内的财务监管体系和财务状况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良好,财务会计内控制度健全,会计无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
严格执行《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未发现有违规违纪问题。
报告期内,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 2018 年度
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情况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与承诺投入项目一致,没有变更投向和
用途,按照预定计划实施。
    经核查,报告期内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四)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情况
    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部分
股东权益或造成资产流失的情况。


(五)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 2018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监督和核查: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跨座式单轨车辆技术转
让合同的议案》。公司与中铁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签订《跨座式单轨车辆技术
转让合同》,公司董事徐奕先生同时担任中铁轨道的董事,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
交易。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利益及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公
允的原则,对公司的独立性亦无不利影响。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六)公司对外担保
    报告期内,除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有发生担保事项外,未发
生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七)审核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公司正不断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达到有效地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
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作情况。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