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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晟新材: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7-08  

						证券代码:300169                证券简称:天晟新材        公告编号:2019-038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天宁经济开发区龙锦路 508 号常州天晟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106
       3、会议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时间:2019 年 7 月 8 日(星期一)下午 2:30

       ②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7 日 15:00 至 2019 年 7 月 8 日 15:00 的任意时
间。
       4、召集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吴海宙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1
人,所持股份 124,169,64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0907%,其中: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所持股份 90,391,5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7288%;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所持股份 33,778,0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3619%。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 30,036,735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2142%。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
长吴海宙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到会见证。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3,744,7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578%;
反对 42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2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9,611,8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854%;反对 424,9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1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对中铁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1,470,0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03%;
反对 42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9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率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7,337,1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078%;反对 424,9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9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徐奕先生为关联股东,其已经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邓磊律师、湛蔼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如下:公司 2019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