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 2018153 号 中国北京朝阳门北大街乙 12 号天辰大厦 9 层 100020 Add:9F,TianChenTower,No.B12ChaoyangmenNorthStreet,Beijing,100020 电话(Tel):+8610-65518581/65518582(总机)传真(Fax):+8610-65518687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 2018153 号 致: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刘小英律师与温乐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星期五)召开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 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 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上 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 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作出。 2、2018 年 4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上海东富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以公 告形式通知了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 会议对象及会议召开方式;说明了参与会议的登记办法、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操 2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作流程、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内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在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 139 号五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5 月 17 日—5 月 18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 25 名,代表股份 394,910,06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2.8500%,出席会议的股东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均为截 至 2018 年 5 月 11 日(星期五)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 并经公司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共同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299,8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5252%。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郑效东先生主持,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机构代表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以记名 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 2、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 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3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95,942,3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05%; 反对 2,267,62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95%;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421,1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60.1384%;反对 2,267,6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39.861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95,942,3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05%; 反对 2,267,62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95%;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421,1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60.1384%;反对 2,267,6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39.861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95,942,3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05%; 反对 2,267,62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95%;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421,1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60.1384%;反对 2,267,6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39.861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4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395,942,3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05%; 反对 2,267,62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95%;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421,1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60.1384%;反对 2,267,6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39.861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5,942,3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05%; 反对 2,267,62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95%;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421,1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60.1384%;反对 2,267,6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39.861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8 年度财务审计 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8,151,9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5%; 反对 57,93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630,8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5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8.9816%;反对 57.9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18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95,942,3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05%; 反对 57,93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弃权 2,209,688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5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421,1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60.1384%;反对 57.9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184%;弃权 2,209,6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38.8432%。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8 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421,1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1384%; 反对 2,267,62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616%;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郑效东、郑效友、徐志军、唐惠 兴、郑金旺和张海斌回避表决。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421,1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60.1384%;反对 2,267,6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39.861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 6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审议且在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 监事和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 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为会议通知公告中列 明的事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 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 其他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 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向公众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7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刘小英 刘小英 温 乐 2018 年 5 月 18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