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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富龙: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5-18  

						证券代码:300171             证券简称:东富龙             公告编号:2018-024

                     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日期:2018 年 5 月 18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 139 号五楼会议室
    3、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5 月 17 日—5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98,209,931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63.3752%,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5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394,910,06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2.8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299,86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252%。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郑效东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95,942,3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05%。反对 2,267,6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9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421,1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60.1384%。反对 2,267,6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39.86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95,942,3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05%。反对 2,267,6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9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421,1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60.1384%。反对 2,267,6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39.86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95,942,3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05%。反对 2,267,6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9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421,1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60.1384%。反对 2,267,6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39.86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395,942,3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05%。反对 2,267,6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9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421,1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60.1384%。反对 2,267,6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39.86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 62833.704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以未分配利润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6 元(含税)。本次股利分配后剩余利润
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
    表决情况:同意 395,942,3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05%。反对 2,267,6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9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421,1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60.1384%。反对 2,267,6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39.86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8 年度财
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
期 1 年。
    表决情况:同意 398,151,9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5%。反对 57,9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630,8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8.9816%。反对 57,9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1.01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95,942,3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05%。反对 57,9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弃
权 2,209,68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55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421,1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60.1384%。反对 57,9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1.0184%。弃权 2,209,68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38.8432%。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8 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421,11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1384%。反对 2,267,62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6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关联股东郑效东先生、郑效友先生、唐惠兴先生、张海
斌先生、郑金旺先生、徐志军先生回避表决。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421,1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60.1384%。反对 2,267,6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39.86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三、其他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述职报告。独立董事述职报
告全文已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媒体,供投资者查阅。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
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