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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慧松德: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3-18  

						  证券代码:300173         证券简称:智慧松德       公告编号:2019-031


                     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19 年 3 月 18 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日期、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18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17
日 15:00,结束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18 日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山市南头镇东福北路 35 号二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
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1)现场表决: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
现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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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
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郭景松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9 人,所持股份 341,441,5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248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代理人 7 人,所持股份 341,359,8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2346%;参与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所持股份 81,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39%。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和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审议后表决
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
案为累积投票议案)
    1.01 补选王贵银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341,359,8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76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30,7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89.9440%。
    表决结果:同意补选王贵银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本议案为累
积投票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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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 补选黄奕扬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341,359,8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76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30,7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89.9440%。
    表决结果:同意补选黄奕扬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41,441,5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12,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2、律师姓名:顾明珠、唐江华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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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0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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